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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男子给女友1万8分手后要求还钱 法院可不这么认为

时间:2021-01-31 21: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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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男子给女友1万8分手后要求还钱 法院可不这么认为

辽阳县男子吴某今年41岁,在去年底认识了大四岁的女子李某。两人男未婚女未嫁,虽然李某带着老人和孩子,但是仍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处对象”。恋爱期间,吴某给李某转账1元,又花费8千元购买金首饰。然而两人分手后吴某竟向李某要“债”,要求李某将1万8归还。因为这件事,两人还闹上法庭。

吴某称,两人开始处对象以来“李某称有外债2万元,让我借钱给她还外债,就与我处对象。我于1月26日通过微信转给她1万元,2月28日她买金首饰需要钱,我又给她转款8000元。现在她承认借款,但就是不愿意还钱,因此我诉至法院”。

李某并不同意吴某的说法。李某认为,第一吴某手里没有借条,这并不属于自己借的钱。第二是两人处对象,1万元是疫情期间自己和吴某吃喝玩乐花了,另外8000元是三八妇女节前吴某给自己买金首饰花的。

经法院查明,12月份,吴某与李某开始处对象。1月26日吴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1万元,2月28日吴某给李某买金首饰,又转账给刘二堡的中国珠宝店8000元。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吴某因嫌弃李某有老人和孩子而与其提出分手。现在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1.8万元。

法院认为,二人是处对象关系,吴某给李某转款,不能证明就是借贷。双方有共同消费行为,吴某转到李某名下的钱二人花掉一部分是正常的。现在是吴某提出分手,李某没有骗钱的行为,吴某给李某转账的钱,李某只能酌情返还。因此法院仅对吴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返还吴某的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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