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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一名周岁男童溺亡小区景观池 物业赔4.5万元

时间:2024-07-03 04: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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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一名周岁男童溺亡小区景观池 物业赔4.5万元

一岁娃溺亡景观池 物业赔4.5万元

法院:监护人有重大过错,承担95%责任,物业担责5%

泉州网1月11日讯 (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郑东灏 黄燕燕)10月,德化一名1周岁的男童在小区景观池内溺亡。事发后,家长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近30万元。德化法院一审判决家长承担主要责任,家长提起上诉,近日泉州中院认可了此前的责任认定,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男童父母共计约4.5万元。

东南早报10月25日相关报道

事发

1岁男童不幸溺亡 开发商物业成被告

10月23日晚,老唐用小推车将1周岁的外孙携带至小区楼下,随后孩子脱离监护,自行步行游玩至40米外的景观池,不慎跌入水池内溺水窒息死亡。

据了解,事发时景观池水深30厘米,水面离廊道地面10厘米,水池边的柱子上设置有“请勿戏水,小心有电”的警示标志。

男童的父母认为,事发景观池没有安装任何防护设施,蓄水水位高达几十厘米,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开发商作为该景观池的所有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设施设备负有维护、管理及安全保障的义务。现由于小区景观池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提醒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故要求其共同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各项损失共计29万元。

判决

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担责5%

德化法院经审理该案件后认为,当事男童仅有1周岁,对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与预见能力,他的父母对他负有监护责任,却将他交给老唐照看,而老唐未能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致使男童脱离监护,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在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在池边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能有效地履行危险控制义务,使男童无法接触景观池。同时未安装监控,导致没能及时发现险情。故物业公司对男童的死亡存在相应的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过错责任。涉案景观池的设计符合相关规定,开发商将房产项目及景观池等验收合格后出售交付给业主,义务已履行完毕,开发商对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德化法院一审判决男童家长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责任,开发商不承担责任。家长提起上诉,泉州中院认可了该责任认定,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男童父母经济损失共计约4.5万元。

法官提醒

家长应时时谨慎 履行好监护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近年来,由于家长疏于监护管理,导致小孩发生安全事故引发官司的情况并不鲜见。出事的最主要原因,是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粗心大意,怀有侥幸心理,却不知会让自己幼小的孩子陷入危险甚至死亡的境地。作为家长,应当时时谨慎,对小孩切实负起监护职责。

此外,法官还建议,物业公司应谨慎注意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防范,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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