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1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288号7幢0902-0903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
被处罚人姓名:李艳丰
住址: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西环路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虚列执业登记人员、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工作中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执业登记人员信息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相关人员调查笔录;
2. 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业务台帐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3.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部分人员执业登记查询截图;
4. 你公司上报监管部门的保险销售人员执业登记清核工作报告。
依据《保险法》(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决定对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11万元;对李艳丰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