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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春节期间出租车运价试行浮动 每次加收2~10元!

时间:2018-09-28 20: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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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春节期间出租车运价试行浮动 每次加收2~10元!

8日上午从珠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春节假期7天,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将试行浮动机制,根据计价器显示的价格,分5档每次额外一次性收取2元—10元。

据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负责人通报,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调动春节假期期间出租车驾驶员积极性,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良性发展,经公开征求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决定于春节假期期间试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浮动。

1月24日(除夕)0时起至1月30日(初六)24时止,在按现行运价标准实行打表计程收费的基础上,根据计价器显示的价格,分5档每次额外一次性加收2-10元(非累进制)。

其中,计价器显示价格10-20元(不含20元)加收2元;计价器显示价格20-30元(不含30元)加收4元;计价器显示价格30-40元(不含40元)加收6元;计价器显示价格40-50元(不含50元)加收8元;计价器显示价格50元及以上加收10元。

只要乘车计程起始时间点和结束时间点任一时间点在本时段内的,均执行浮动加收。每车次应收运费等于计价器显示的正常价格与浮动价格之和。例如:计价器显示金额为25元,则浮动价格属于第2档次即加收4元,该次应收运费为29元。

不可否认,每年春节期间,受供求关系影响,相当一部分行业,亦有加收费用的惯例。特别是出租车行业,春节期间拒载、议价等现象较平日明显增多。同时,出租车运价固化,也是其重要原因之一。与其放任出租车行业,在春节期间乱涨价,不如由政府制订运价浮动政策,允许出租车在规定范围内加收服务费,即“明码涨价”,既可以有效遏制拒载、议价等现象发生,又能够提高出租车运营效率,解决春节期间“打车难”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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