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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南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时间:2020-01-26 14: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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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南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二手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详细实用!

申请二手个人住房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须在18(含)至70周岁(含)之间;借款人为外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的,应满足当地关于境外人士购房相关政策;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单身声明等);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

5.具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

6.同意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委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支付贷款;

7.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8.具有所购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9.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温馨提示: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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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指南

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且在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在同一个区内两个及以上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工作,且累计工作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的单身承诺书(原件),丧偶的,提供死亡方的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63个月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件)。

6、申请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病假、内退、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等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证明》;

(3)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4)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5)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6)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9、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10、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1、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居住证状态、社保或个税缴纳情况、婚姻状况、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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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具体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持有或者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三十条 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应当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三十一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二条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因没有种畜禽而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说明文件。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进口的种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培育;培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五条 蜂种、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徐州头条#特大利好!徐州或将放出救市终极大招!

徐州救市再放大招!昨天,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最新通知!公积金贷款额度阶段性提高,最高可贷100万!同时取消首房首贷限制,符合贷款条件就可以申请组合贷。适用时间为9月1日到12月31日!

但这尚不是政策的底,接下来徐州楼市正在酝酿一个救市的终极大招,有可能会出台!

近日,有市民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咨询徐州何时能全面放开限售政策:

1、现阶段就业难,已被公司优化,35岁+的年龄已很难就业,几乎所有的就业岗位都要求35岁以下,35岁+的只能就地退休。

2、目前失业+每个月月供8000元,还贷压力大,能否全面放开限售,给经济压力巨大的我们一个缓冲的机会。仅放开144平以上面积段的限售没有任何意义,往前推,普通住宅几乎没有144平方以上的,除了别墅,这也仅仅是给了富人出手的机会,并没有解决大部分人的问题。现在已经完全没有能力还贷,老人的养老钱也掏空了。

3、身边还有众多的亲朋好友首次置业没有经验,当时买的住房面积小,现在无法满足二胎及长辈三代人同住,现在想要置换,但是限售政策限制,无法置换,孩子马上要上一年级,现在既无法卖房置换,也无力购买学区房,进退维谷。

4、希望领导尽快解决限售的问题,关乎民生、就业、医疗、教育等相关问题。民生稳、人心稳、就业稳、社会就稳。

徐州市住建局给予答复:

您好!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您留言反映的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对您提出的144平方米以下限售的政策,我局会认真进行梳理并根据现行房地产市场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做为储备方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申请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你必须知道的事#“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

周末去看新房,问及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事才发现公积金的使用有了新的限制条件。

摘自:《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十三)问:家庭总债务月均还款额不能超过什么范围?

答:家庭总债务月均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收入(职工及其配偶缴存基数)的60%。

你知道了吗?[我想静静]

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是发放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加梯建设项目根本就不符合这一前提条件,违法违建!//@戏水风铃:构筑物就无需遵守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了?你有诺大的权力?加梯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法定要求吗?//@老包有时不在线:外装电梯井道是构筑物//@可靠火君:@谁说加装电梯是构筑物的。电梯房的公摊面积里就有电梯建筑部分,是算产权面积的。是合法建筑,买房子时安建筑面积算钱的。//@蓝海178324837:加装的电梯是机器,是设备,是为搂宇服务的附属设施,是构筑物,而不是搂宇建筑物。分清构筑物,与建筑物的区别再发言吧。分清附属设施,与楼宇建筑是不是一样,再套用法律条文。//@莫道君行早:加梯无法申办不动产权属证书,除了加梯人没有加梯占地的使用权属外,违反了《层屋登记办法》第八条:房地权利一致原则;第三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等。《不动产登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36条),第五条: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六条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等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1、38、63条。违反了民法典第344、346、356、357条。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12、13条//@戏水风铃:容积率是土地出让合同中涉及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是土地开发强度的重要指标。其内容的变化,受到《城乡规划法》和《容积率管理办法》的调整,不是地方可以下文规定不计的。至于不变更房产证数据,实际是因为加梯人没有加梯占地的使用权属,不符合变更不动产面积数值的申请条件。实乃欲为而不可为也//@老包有时不在线:加装电梯不计容积率,也不变更房产证数据。所以,你的担心不存在//@不凡的心情飞扬:购房协议已确定小区绿化率,房屋公摊,容积率等,加装电梯改变了这些约定,怎么是不违法呢?

老包有时不在线

有人说老楼加装电梯是不尊重当时签订了购房协议。仔细想来,我觉得这个说法实在有点难以信服。因为:① 购房协议不会约定以后不准加装电梯。② 购房协议的甲乙双方,甲方没有提出乙方违约的异议。所以说,不尊重协议的说法是匪夷所思,无中生有之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防疫 · 周知丨《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哈尔滨市、区受疫情影响、有贷款需求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创业者。县市地区可以参照执行。

二、贷款对象及条件是什么?

答:(一)小微企业具体指在市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要求小微企业具备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含8%),企业当年新招用的符合条件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规违法信用记录条件等。

(二)个人贷款对象具体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技校及职高毕业生(含在校)、未就业随军家属、在哈创业的外来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三、贷款额度及贴息是多少?

答:(一)对符合上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政策有效期内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在政策有效期内可以给予最高额度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除上述政策有效期内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从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外,创业担保贷款其他政策不变。

四、申办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一)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持:1.企业营业执照;2.承诺属于小微企业的书面承诺;3.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集中标注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4.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5.企业与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6.经办银行、担保中心等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创业项目提供可以证明经营状况的相关材料;经办银行和担保中心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网络商户提供平台(网站)实名制注册信息。凡可通过人社部门就业系统、社保系统、去产能人员数据库及市场监管工商注册系统等联网查询的信息,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在上述基础上,还需分类审核贷款对象身份等证明材料等。

五、申办程序是什么?

答:(一)小微企业贷款: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填写《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2.人社部门对小微企业招用人员资格及招用比例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3.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对小微企业开展现场调查;4.以上审批通过的小微企业分别与经办银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与担保中心签订反担保合同;5.担保中心履行完反担保手续后,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无需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执行如下程序:1.经办银行对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根据其相关信用数据进行贷款额度综合认定,并与其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2.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招用人员资格及招用比例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人社部门审核认定;3.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合格的,经办银行指导小微企业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的支用。

(二)个人贷款: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2.人社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3.对人社部门审核合格的人员,由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进行材料初审并开展联合调查;4.调查审批合格的,由申请人分别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和反担保合同;5.担保机构履行反担保手续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六、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安排工作;全市各级人社部门做好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组织好各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发放工作;全市各级担保机构做好贷款担保工作;全市各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核发放工作。

七、细则的有效期是什么时间?

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八、政策解读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政策解读部门为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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