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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律师王祥子:男子用感冒药提炼毒品被判刑

时间:2019-07-06 03: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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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律师王祥子:男子用感冒药提炼毒品被判刑

“绝命毒师”江西赣州,几名男子花费40多万购买728瓶感冒药提炼毒品,728瓶感冒药片提炼麻黄碱共41.9千克,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1月,陈、王、孙3人与丁某(均为化名)等人经商议后,决定购买感冒药生产提炼麻黄碱。资金来源于陈、王、孙三人,而丁某则负责技术生产。

2月和12月,丁某分两次在某地租用了一栋三层半的楼房和一间老屋,并购置了一些生产麻黄碱的设备、材料用于试验生产提炼麻黄碱。

12月,陈、王、孙共同出资40多万元,从广东购买了728瓶感冒药片(每瓶1000片)送至丁某所租房内,用于生产提炼麻黄碱。

由于人手不足,丁某邀请谭某帮忙,在两处租用房内生产提炼麻黄碱,期间,丁某负责技术生产,谭某帮助过滤、搬运货物、打扫卫生。

不久,事情败露,丁某、谭某在生产现场被寻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直至抓捕当日,丁某与谭某已将728瓶感冒药片全部生产提炼完毕,共生产提炼出麻黄碱41.9千克。

【律师说法】

1.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显然,二人所制毒品已远远超过上述规定的最高标准五倍以上,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丁某、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判主犯丁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从犯谭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 有人表示,丁某、谭某是判了,那陈、王、孙3人该如何定性?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虽然陈、王、孙3人未参与生产,但对制造毒品的事情显然是知晓的,因此,3人也难以逃脱法律的法网。

3.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表示惋惜 “这可是妥妥的技术活啊!有这种钻研劲儿,做什么都不会差,可惜没用到正地方” “知识用好了能帮助一个人,用错了能毁掉一个人”

读书时期老师常说: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水平再高,智商再高,如果良心没有了,道德没有了,心往歪处想,只怕走遍不了天下就已经因自己的错误止步于高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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