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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西藏旅游 因高原反应引发疾病 旅行社需要赔偿吗?

时间:2022-12-22 03: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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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西藏旅游 因高原反应引发疾病 旅行社需要赔偿吗?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这是古人告诉我们关于旅行的意义。许巍的“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的田野…….”,唱出了我们大多数人的心声,大家都渴望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说走就走也要考虑人身安全,有人会说,跟团啊,交给旅行社。跟团是旅行的一种选择方式,但也不能将自己的生命安全都交给旅行社来保障,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杨某在旅游网上订购了“珠峰大本营+羊卓雍措+日喀则4日3晚跟团游”的旅游产品。24日晚,杨某自行乘坐火车到达拉萨。26日早上,身兼司机和导游双重职责的当地旅行社工作人员姚某,到杨某所住宾馆接他,杨某的“珠峰大本营”游拉开了序幕。

26日当天,当杨某乘坐的车行至羊卓雍措湖段时,他明显感觉到身体不适。傍晚时分,杨某和其他游客一同到达日喀则,姚某将杨某一行人送到他预订的酒店休息。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杨某自感身体状况不舒服,无法参加珠峰行程。经与姚某商量,杨某在姚某书写的一张字条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字条写明:“因客人身体原因,珠峰不去了,在日喀则等两天,第四天共同回拉萨……”。之后,杨某便到酒店客房休息。

杨某这一睡,从26日晚一直到28日,整整2天没有醒来,杨某成了失联状态。直到28日中午,杨某家人因联系不上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当地民警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在辖区内的一家酒店客房里,找到了处于昏迷状态的杨某。

经医生诊断,杨某病情危重—高原脑水肿、高原肺水肿、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肝功能异常、应激性高血糖、心肌损害、凝血功能障碍。

杨某认为,导游姚某没有导游证,从未向他告知过高原反应的注意事项。而当他在酒店出现高原反应后,没有对他进行照看,而是放任他一个人在酒店休息,导致他因严重高原反应持续昏迷,病情急剧加重,旅行社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6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杨某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构成七级伤残。这一伤情与杨某此次西藏之行经历严重高原反应,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那么,旅行社是否需要对游客因高原反应导致的伤残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说法:巩志芳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旅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

本案在姚某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旅行社安排其作为本次行程的领队,不符合旅游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履行告知、警示义务。

对于参加高原活动的游客,高原反应是常见疾病,旅行社应当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并保证旅游者人身安全。本案中,经杨某描述,姚某从未告知其高原反应的注意事项,且在其出现高原反应后,放任其一个人脱队休息,没有履行保证其人身安全的义务。旅行社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选择参加高原地区旅游,除旅行社要履行提示义务外,杨某自己也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并对自身身体状况给予充分注意。当在酒店发现自己身体不舒服时,应马上就医,并告知家人。如果不是昏迷2天耽误病情,也许不会是这样的结果。杨某自身也存在重大疏忽,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安排的工作人员没有导游证,对高原旅游可能出现的高原反应症状及应对措施,没有充分告知。且在明知杨某因身体不适离团后,没有给予积极关注,导致高原反应症状扩大,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本人对本次事故也存在重大疏忽,法庭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旅行社赔偿杨某37万余元。

旅行可以放松身心,但也存在巨大风险。除了例行的吃、住、行等娱乐项目外,更重要的是人身安全。作为旅行社,一定要安排具备导游资格以及经验的人员作为领队,及时履行告知、提醒等义务,保障游客人身安全。作为游客本人,更应该注意自身安全,别让一场欢喜变成一辈子的烦忧。像本案杨某,七级伤残影响的将是他一辈子的生活。如果双方都能够谨慎一些,及时识别风险,就不会是这样的结果。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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