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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银行有优先 抵押有优先受偿权吗

时间:2020-10-21 14: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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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银行有优先 抵押有优先受偿权吗

广东广州,肖某抵押个人房产向银行借款180万,承诺借款用于公司的经营周转。但是,银行放款后,肖某把部分资金用于偿还自己的房贷。结果,银行把肖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肖某立即偿还借款,并确认银行对肖某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来,为获得这180万元的借款,肖某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肖某为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180万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肖某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借款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借款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银行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前收回借款,提前行使担保权等;肖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

银行放款后,当地银保监部门经查证,发现肖某将约定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

收到银保监会提供线索后,银行立即要求肖某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显然,肖某根本无法提供。

于是,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对肖某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广州中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肖某向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银行对肖某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可能不少人都认为,自己凭本事借到的钱,保证按时还就行了,对方凭什么还管这钱怎么用?

然而,法律却不这么认为,赋予了贷款人很多权利。

民法典第66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不仅如此,为防止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法律还允许贷款人对借款人进行检查。

民法典第672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而且,法律将借款用途视为重要条款,借款人一旦违反,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可以直接解除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67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肖某还好只是将借款挪用,偿还房贷,如果肖某将借款转贷给他人牟利,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最后,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一直是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为了调节经济,银行有时会加大放贷,且利息低于房贷。由于存在利息差,部分借款人会用经营贷偿还房贷。对于这种行为,如果没被发现还好说,一旦被银行有所察觉,银行会立即要求偿还全部借款。所以,有这种想法或是已经实施了这种行为的人,还是要小心为之。

案件来源:@海报新闻

从“猪肉香”到“黄金屋”

曾经发文论证“现在的猪肉比过去的香”,“现在老百姓日子过得比过去皇帝还好”的“正能量”的先富人理论家,有些时候没见发文被推荐,少了些欢乐,起先怀疑被评论连累了,直到看到其近日有“坚决反对有人想回到过去”的发言,才知多虑了,网络技术这么发达,碍眼评论未必能看得到。对坚持现在猪肉没过去的香的,其同道中人的强力回击独辟蹊径:饿三天再来品尝。

先富人理论家颇为矛盾,一方面,盛赞改革开放,拼命为资本说好话,为资本家张目;另一方面,若资本家坐大,意味着改革失败,又不承认有资本家存在,有的只是,美其名曰,民营企业家。

已有先富人理论家明示“先富不能带后富”,照理,为了共同富裕,应扶持帮助不富人,可是,偏有先富人告知,银行新发的钱大多到先富人手里了,因为他们有抵押,银行贷款会优先考虑,不富人没抵押,很难从银行贷款出来。

钱在先富人那里,又不肯带后富,不富人想有钱,不得不幻想“先富带后富”,努力靠拢,不说共同富裕,好歹先富人吃肉,自己跟着喝汤总可以吧?

偶尔见有可能是的富人发文章,称纯粹为了展示自我,寻找知音,并非为了探求真理,更不想和人争论对错。这倒很切合资本不讲道理的性格。比如,说自己财务自由不差钱,天天想吃什么就吃什么,想买什么就买什么的,跟他说什么中国还有几亿不富人云云者,会遭拉黑。不富还不会逢迎的,学了教训,不去这样帖子下面评论,以免浪费时间,给人添堵,给平台添麻烦。

然而,事物都是矛盾着的。哪怕瞧不起不富人,富人也没法只在富人圈子里待着,不情愿,也不得不去和不富人打交道。不是为了炫富,而是因为,银行要赚存贷利差,贷款不白给,钱在富人手里不动,奢侈消费,彼此欺诈掠夺,都不可能“钱生钱”。要想赚钱,终究不得不老老实实地去雇佣不富人干活办事。没商品,不成市场经济,商品必须要不富人实打实地生产劳动。当然,不富人想喝“汤”,不付出成倍代价是不可能的。

商品不是给自己用的,必须更多地卖钱,只得广而告之。广告必须实有其物,不得欺骗,却又忍不住夸大其词,好引诱人购买。

不说别的,平台看广告给钱,确是真的,虽然不多,贵在言而有信。嫌写文章不挣钱的不富人,有展示自己看广告“丰厚”收入的。

各路商品大军汇集市场,商品房牵一发而动全身,多方纷纷表态支持,“丈母娘”们一直坚守阵地,有女要嫁没房男,雪花般的劝导铺天盖地。也不知房产商房子到底卖的怎么样了?有小视频,美女在精美的楼房里做“瑜伽”,很幸福的样子。

还是矛盾,因为没有绝对的好,也没绝对的坏,看推荐的感恩文,有不差钱文化人,必然地,总能从坏人坏事坏话里挑不算坏的部分为之辩护,从好人好事好话里寻到不好的部分来批判。反对者愤愤不平,说“有缺点的战士终竟是战士,完美的苍蝇也终竟不过是苍蝇。”

自然,好端端的,没人愿意自认是苍蝇,彼此看不顺眼的,都以自己为战士,对方才是苍蝇。

意外,有先富人理论家推出“读书为了挣钱”的观点,不意外,跟着说“这是实话”者云集。但也有人严肃地说,这话大人私下说说可以,不能公开说给学生听。小学生水平的看了,不自觉地反思,难怪挣钱少,原来因为读书太少,看人家院士,月薪过万,一定读了非常非常多的书。只是,钱,怎么就“少儿不宜”了?

鼓励多读书,说什么“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仍有好多书店倒闭。有写书的,说除了教材和少数畅销书,学术书不好卖,挣不到钱不说,还有花上万自费出书的,花钱买书读的,怎么看书挣钱的呢?全球赫赫有名的“零元购”为什么不去书店抢书读?

制约房屋抵押过程中优先受偿权情况介绍

1承建人的建设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

虽然抵押权是物权设定、工程款是债权设定,但是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承建人建设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此为物权设定优先效力特例(只有在特定情况下)

2土地获取方式一般分为出让、和划拨。

划拨土地的抵押、出让金是否缴费、转让是否获得批准、政府回收都是优先于抵押权的。

划拨土地一般是无偿取得、低成本取得,且并没有40、50、70年使用权限制。

举例:张三在银行贷款30万,抵押了其三楼房屋,并在房产局备案。逾期后,银行申请法拍,但是案件办理中,发现土地获取方式是划拨,于是法院与房产局核实抵押物是否适合法拍。

虽然法律规定,房屋抵押时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是张三房屋土地获取方式为划拨,张三无权处置。遂判决房产局为银行设定的房屋抵押权、第一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但可以通过补办或者完善划拨土地相关手续后实现抵押物拍卖和优先受偿。

3国家财政税收优先于抵押权。

但是财政税收优先抵押权是指在设定抵押权之前的税收部分,设定抵押权之后的税费欠款不享有优先受偿顺位。

4已设定的房屋抵押又被其他法院查封,会对抵押权实现造成困难,甚至不能拍卖,实现受偿权。

​多种担保方式并存时如何确定债权的清偿顺序

基本案情

9月27日,甲公司与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2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对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违约责任、担保方式等作了约定。甲公司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自动成型机等机器设备、仪器为上述债权设立抵押,并在相关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同日,乙公司、宋某某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张某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为甲公司与银行的债权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各保证人、抵押人履行担保责任。乙公司、宋某某、张某某辩称,应该先就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案件焦点

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情况下,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应如何确定。裁判结果

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与乙公司、宋某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与甲公司、张某某之间的抵押合同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银行按约发放贷款后,甲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当继续清偿并承担违约责任。银行对甲公司涉案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在甲公司违约情形下,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甲公司继续清偿。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中均约定“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抵押权人(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抵押人(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根据抵押合同以及保证合同的约定,银行在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时,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宋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以及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甲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银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乙公司、宋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甲公司追偿;三、若被告甲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银行有权对被告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若被告甲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银行有权对被告张某某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张某某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甲公司追偿。

法官释法

物的担保是以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的担保是以人的信誉担保债务的履行,即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本案中,存在以下担保方式:1、债务人提供的动产抵押担保;2、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抵押担保;3、保证人的连带保证担保。即同一笔债权既设定了物的担保又设定了人的担保。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该规定中的“约定”存在以下理解: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约定选择实现顺序,该“约定”既包括关于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间责任顺序的约定,也包括关于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间责任分担范围的约定。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中的“约定”目的在于确定或者限制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的选择权。本案中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的约定,可以认定该约定属于物权法176条规定的约定明确的情形,银行既可以就甲公司抵押的动产优先受偿,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乙公司、宋某某应该先就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淄博博山区法院

房子抵押给银行或者个人后,房子依然是可以被查封的。例如张三欠我30万,张三没钱还我,我是可以申请查封张三的按揭房产的,查封没有办法对抗按揭抵押的优先受偿权,但是银行想越过查封,行使优先受偿权也不可能,只能等查封结束后再行使优先受偿权,再有就是轮候查封,那就有意思了,解查封也需要排队,抵押权人一般拖不起,会哭的。[来看我]

房屋抵押贷款的他项权证作用

他项权利证多用于抵押债权登记,简单来说就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1设定抵押登记,在抵押状态下无法变更房屋所有权(不能买卖、赠予、继承)

2设定抵押债权人(出借人)享有优先受偿权。A只有一套房子评估值150万:A 欠 B 100万,做了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借款金额80万,A还欠 C 30万信用借款,欠 D 40万信用借款。

B起诉A:

法院拍卖A房子,卖130万,归还B 100万本金剩余尾款归还A

B,C,D同时起诉A:

法院拍卖A房子,卖130万,先归还B的80万,剩余50万房屋拍卖尾款按比例归还B,C,D信用借款(抵押的他项权力生效,A 欠B 80万优先偿还)

C,D先起诉的A: C , D先判决执行A房产,执行前,通知权利人B,B 起诉执行 A, B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

从此案例中不难发现,房屋借款时设立抵押登记多重要。

(利息违约金起诉费律师费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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