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字范文,分享全网优秀范文,学习好帮手!
2000字范文 > 信用贷款夫妻可以债务转移 信用贷算夫妻双方债务吗

信用贷款夫妻可以债务转移 信用贷算夫妻双方债务吗

时间:2022-12-26 20:35:53

相关推荐

信用贷款夫妻可以债务转移 信用贷算夫妻双方债务吗

《民典法》第1092条

【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男子介绍工程收500万介绍费,承诺如介绍失败,按月息2%返还本息给申请人,后来发现工程早已承包给别人,被执行人不但不还钱,还和妻子离婚。男子起诉夫妻共同债务失败,好在执行程序中查封了妻子名下的一套房产,但被执行的妻子提出了执行异议,阻挠拍卖。

原来,男子是做工程的,了解到外省的一处工程即将开工,张某告知其可以为他介绍承揽该工程,但需要介绍费500万元,并承诺如果在半年内没有介绍成功,则按月息2%退还本息。张某关系较广,之前也给他介绍了几个项目,于是两人签订了书面合同,男子爽快地支付了张某500万元。

之后男子一直在和张某对接工程情况,但一直没有进展,直到男子实际到项目所在地查看时,才知道工程已经承包给其他人了。之后,男子催促张某还钱,但张某一直推托,男子起诉张某和他的妻子,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张某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申请执行后,张某名下没有财产,并且已经和妻子离婚。在查询张某的离婚协议发现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妻子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于是申请法院查封了该房屋,但不久张某的妻子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要求排斥执行,但被法院驳回,执行异议也被驳回。接下来,男子要提起代位析产之诉,确定被执行人张某的房产份额,然后申请拍卖该房产。

【@执行君说法】

1、很多人说,为什么没有让张某的妻子承担责任啊,这样也不用这么麻烦,又是执行异议,又是析产诉讼?

因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想要另一方也承担责任,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张某收到男子500万元的介绍费,项数额巨大,超出了一般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标准,又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钱用于张某家庭共同生活,张某的妻子也没有确认这笔债务。所以,张某的妻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还有人问,既然张某的妻子不承担责任,为什么又查封她名下的房产呢?

首先,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即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的离婚协议只能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在申请执行人不知道离婚协议或者认可这个协议的情况下,离婚协议并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

其次,男子这500万元债权的形成时间早于张某离婚的时间,两人通过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有故意转移财产的嫌疑。

再次,法律也明确规定,可以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该规定为《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张某作为被执行人,享有房屋的共同所有权,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没有问题。

3、更有人问,如果这套房屋没有抵押,张某妻子将房屋卖掉了怎么办?

办法还是有的,通过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分配约定,但此时房屋已经转手,申请执行人则请求张某的妻子主张损害赔偿。

3、男子想执行这套房屋,还需要代位诉讼析产,困难重重。

因为房屋是共同共有的,被执行人张某和妻子不主动析产,此时申请执行人只能代位诉讼析产,确认两人的份额。之后法院再进行拍卖变卖,同时还要扣除银行的抵押债权。好在房屋价值较高,除去抵押权和张某妻子的部分,仍能拿回大部分的执行款。

最后我想说,对于执行案件而言,往往需要穷尽执行手段后才能有所突破,不仅仅需要执行措施,还需要结合诉讼手段才能达到好的效果。这个案件就是运用了诉讼和执行手段才取得了一些效果,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大部分债权。

我是@执行君,关注我,专注诉讼和执行一体化解决方案。#律师来帮忙#

【丈夫婚内悄悄转移共同财产 妻子请求分割 法院会支持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如果丈夫有过错还悄悄转移财产,妻子向法院提出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请求,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吗?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条新闻。

陈某和王某在登记结婚,,两人的儿子小东出生。不过,结婚前王某已经有过一段婚姻并和前妻育有一子小浩。,王某成立了一家建筑公司,公司登记的股东是王某和已经成年的小浩,其中王某占99%的股权。王某生意越做越红火,但他与陈某的婚姻却亮起了红灯。身为丈夫的王某不仅婚内和其他女性来往亲密,还对妻子家暴,两人关系渐行渐远。去年4月,陈某带着儿子小东,搬到了广西生活。此后,王某准备离婚,并开始转移名下的财产。

海沧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 郭静:把这个公司的所有权转移到他儿子(小浩)名下,而且这个公司是盈利的,转让的钱又是0元,所以我们是认定,他这个是转移夫妻财产,而且这个转移,妻子她是不知情的。

发现公司的股权变更后,妻子陈某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两人婚内的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丈夫王某的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求,分割两人婚内财产。

海沧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 郭静:而且后面是向女性倾斜了,女性分得比男性多,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本身就是说要向无过错方倾斜。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名下已冻结的500余万元以及基金总金额的60%,合计340余万元归陈某所有。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但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婚姻##厦门头条#

编辑|王贵溪 来源|特区新闻广场

新年第一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发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年以来,经过一次“大修”,于1月1日正式施行啦。

经过修订,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那么该法对于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保护,修改的亮点有哪些呢?

第一、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相对来说,女性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家庭财产权利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男女平权作出进一步规定,增加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6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新法第6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云法庭”向一起离婚案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据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月1日正式施行后,北京法院依据新规向当事人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申报义务,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离婚诉讼中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难”的现实困难,也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告知书的事项,当事人需申报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工资、补贴、房产、车辆、存款、股票、股权、投资型保险、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以及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不动产等。如果不实申报,一旦查实,将依上述规定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

第二、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生活中,一些医院在实施生育手术或其他特殊医疗行为时,如选择顺产还是剖腹产时,通常将丈夫或者其他亲属作为重要的知情人,如该知情人不同意,即使妇女本人同意也无法进行手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1条明确提出,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明确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第29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样的规定,给更多的潜在受害人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依据和武器。

关注@张晓黎律师 ,有空学点儿法律不吃亏[撒花]

陈女士5年前离婚分得的一套房屋被前夫的债权人查封了。原来在4月,陈女士的丈夫余某欠了李某20万元债务。但在8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将两人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归陈女士,剩余贷款由陈女士归还。

之后的数年,陈女士如期归还贷款,但因为没有还清贷款,所以过户到陈女士名下。离婚后的第二年,李某将陈女士和余某起诉,认为这20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人履行义务。诉讼从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先一审认定夫妻共同债,二审改判。之后李某申请再审被驳回。案件才得以正式开始强制执行,查封了这套房子。

陈女士不服,为了排除执行,陈女士将贷款全部还清了,但提出执行的异议被执行法院驳回,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被一审、二审法院驳回。(来源: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很多人可能觉得,这不对呀?陈女士离婚分得的房产,自己还了这么多年的贷款,怎么还会被执行呢?原因是这样的。

其一,余某与李某之间的债务行为发生在余某和陈女士夫妻存续期间,而陈女士和余某协议离婚的时间为债务发生后的4个月,且协议离婚时,余某却把自己房屋共有部分无偿赠与了陈女士,所以该约定缺乏真实性并又规避债务之嫌疑。

其二,两人离婚后,房产并没有办理过户,目前房产仍登记在余某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变更,需要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陈女士仅仅凭离婚协议是不能发生房产产权变动的效力。

其三,即便《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以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陈女士也不能排除执行。具体来看:(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上面四点需要全部具备才能排除执行。陈女士排除强制执行的证据为《离婚协议书》,而非买卖合同,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陈女士所有,但陈女士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并于余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发生在前,陈女士与余某的离婚发生在后,余某在离婚时将自己所有的共有部分房屋送个陈女士,真实性存疑。因此不符合上述规定。

最后执行君要说在债务发生后,以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在诉讼、执行过程中很常见。这类案件在诉讼时,首先要尽量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然后要对夫妻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最后在执行异议过程中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不要给债务人转移登记的机会,一旦转移登记,就只能尝试债权人撤销,那难度会很大。

对于这件事情,您怎么看?

我@执行君,关注我!专注诉讼和执行,诉讼+执行一体化解决方案。#夏日大作战#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头条周刊#

为了转移公司的资产!如果公司破产了,也执行不到个人的钱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