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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贷款抵押权产生威胁 银行因行使抵押权

时间:2022-12-07 1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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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贷款抵押权产生威胁 银行因行使抵押权

今年春节期间,连续发生了多起,因欠债不还,致人死亡事件。今天看到一个执行法官,辗转万里,将一辆保时捷卡宴执行回来的案件,话说周某贷款购买了一台保时捷卡宴,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但这台保时捷卡宴车比较有“魔性”,跟法院执行法官“躲猫猫”,辗转重庆、广东、深圳、云南昆明、云南文山多地,保守估计“躲”了上万公里。2月9日执行法官终于将其查扣,在查扣返回的途中,该车又被实际使用人谢某远程操控,在高速路上停了下来,无奈,执行法官只得让谢某到现场对车进行解锁,并批评教育。(来源:上游新闻)

马律说法:

一、执行法官真不容易,这都到年根儿底下了,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辗转上万里、跑了三个省、多座城市,终将保时捷卡宴执行回来,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

这豪车就是和普通车不一样,居然还有远程操控系统,只是这车突然停在高速上,风险太大了,弄不好就是一个车毁人亡的事故 。

二、贷款买车需要把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银行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要求借款人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将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所以本车银行有优先受偿权。

那么据卡宴实际使用人谢某所说是他人将车抵押给他的,是否有效?

1、根据《民法典》第399条第5项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再次抵押之规定。如果此车是在查封之前抵押给谢某的则有效,如是查封之后再抵押给谢某的则无效。

2、根据《民法典》第414条规定: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清偿,都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案中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应当具有优先受偿权。谢某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其权利在银行之后,只有银行在获得优先受偿后,如本车价值还有剩余部分,则谢某可以受偿。

如谢某想通过法律程序挽回损失,谢某首先,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在胜诉后, 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要对此车进行查封,这就属于所谓的轮候查封了。

三、对于法院执行中的车辆,谢某居然用远程操控系统,将车突然停在高速公路上,谢某不但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还对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如果认为构成犯罪,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所幸,谢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经批评教育后,也对车辆进行解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四、这起案子可以看到“执行难”确是客观存在,这也是很多老百姓为什么不愿意打官司,不愿意走法律途径的原因。在案件执行中,对“拒不履行”的处罚、打击不利,更加助长了欠债人的嚣张气焰,欠款就怕你不告,你一告我就转移财产,法院一执行,顶多拘留十五天,这钱就名正言顺的不还了。很多老百姓认为打赢官司,输了钱,只是拿着一纸判决空文。

如果切实能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相信以后社会上也会减少很多,因要账而发生的人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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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法院在执行一辆保时捷时发生惊险一幕。周某按揭购买一辆保时捷卡宴后,未能按期还款,欠付本息近60万元。法院判决后,这辆车被多次非法抵押给他人。2月9日,法院执行人员找到这辆车,当时这辆车正在做保养。法院扣押这辆车后,将车辆开回途中,在高速路上,这辆车却突然越开越慢,只得停在应急车道上。之后,这辆车的实际使用人谢某赶到了。原来是谢某使用手机软件对车辆进行了远程操控。谢某称这辆车是别人欠他70多万,抵押给他的。并说,没有他,谁也不能开走这辆车。后经法官做工作,谢某才将车解锁,法院得以将车扣走。(来源:上游新闻)

【家子说法】

1、这也太嚣张了,法院扣车都敢威胁,不处罚吗?

2、车辆已经抵押给谢某了,法院为何还可以扣押?

这里涉及到抵押权如何取得的问题?

车辆作为一种动车,抵押时并不需要登记。所以,正常来说,只要将车辆抵押给他人,订立了书面的合同抵押权就可以成立。

但事实上,谢某与他人并没有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也就是说,除了将车辆交给抵押权人以外,必须有书面的抵押合同,抵押权才能设立。

所以,谢某虽然拿到了车辆的使用权,但并没有合法取得抵押权。

其实,即便是谢某订立了书面的抵押合同,由于这辆车是按揭购买,必然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也就是说,银行的抵押权要优先于其他未登记的抵押权,所以法院还是可以拍卖这辆车,而且拍卖后,所得价款也是要优先还银行的权。

3、谢某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如何处理?

法院对涉案保时捷卡宴车扣押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的一部分。谢某将法院已经扣押的车辆强行停下来,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如果认为构成犯罪,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罚款最高可以达到十万元以下,拘留最高可以达到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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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关注我,从新闻里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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