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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抵押物办理公证 银行抵押贷款需要公证吗

时间:2023-01-08 11: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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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抵押物办理公证 银行抵押贷款需要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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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种操作!借了一笔钱,签了两个不一样的合同,到底哪个合同算数?借了一笔钱,作了债权公证又把房产抵押作了担保,借款上了双保险,没想到合同反而出了问题,咋回事?

【基本案情】

3月4日,姜某和吴某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姜某向吴某借款220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3月4日至4月3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双方于当日就该《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当日吴某向姜某转账2200000元。

3月5日,姜某和吴某订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姜某向吴某借款220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3月4日至4月3日),利息按月息1%计算,姜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吴某。

此后姜某一直没有还款,吴某凭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准备执行姜某,公证处出具后《执行证书》又因两份合同的存在撤销了该《执行证书》。

姜某也不闲着,向法院请求吴某协助其注销其房产上的抵押登记,并解除《抵押借款合同》。

双方剑拔弩张。

两份合同既然都针对同一笔借款,那个合同算数?

签订合同的双方有权利对合同再次进行协商和变更。本案中,双方都认可两份合同对应同一笔钱,那么,可以认为后一份合同是对一份合同相关约定的变更,因此,应当以后一份合同的相关条款作为有效的合同约定去执行。

公证处撤销依据以前一份《借款合同》作出的《执行证书》,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借款合同》失去效力的事实。

《抵押借款合同》能解除吗?

《抵押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合同,那么《抵押借款合同》有没有姜某主张的可以解除的事由呢?吴某已经把钱交给了姜某,因此吴某不存在违约,违约者恰恰是提出解除《抵押借款合同》的姜某,违约方并没有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姜某的主张得不到支持也是意料之中的事。

姜某把夫妻共同财产抵押给别人,《抵押借款合同》是否因此无效呢?

姜某用来抵押的房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暂且不论,即使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抵押借款合同》也不会因此而无效。这是因为原来在本案中,姜某向吴某的借款是为了给他人还款用的,而所要还的借款是姜某夫妻双方共同向他人借的,可见姜某的丈夫对抵押这件事是知情的,法院由此推定姜某抵押房产的行为经过了夫妻双方的合意,并不构成无权处分,因此《抵押借款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能因为合同看似有些可以利用的瑕疵就想着可以颠倒是非,占到大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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