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所签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
“职业放贷人”是以放贷为主要业务,以赚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其放贷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的特点。职业放贷人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按无效合同处理。
时间:2021-03-12 09:40:18
“职业放贷人”所签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
“职业放贷人”是以放贷为主要业务,以赚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其放贷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的特点。职业放贷人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按无效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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