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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购房合同银行贷款案例 解除有按揭的购房合同

时间:2020-02-20 02: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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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购房合同银行贷款案例 解除有按揭的购房合同

和房产商谈良心?应该直接回家他们谈逾期交房解除购房合同。

胖奏苏房

放开融资渠道是为了保交楼 不是保个别股东 这叫什么事儿#房地产 #楼市#一个敢说真话的房产人 #抖音房产 #房企 @DOU+小助手

00:52

重庆,秦某花费200多万元购买了一间套内建筑面积为241.41平米的商铺。谁知,收房后发现面积仅为228.44平米。于是,秦某以开发商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返还多收的房款金额169745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秦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秦某购买一间商铺,建筑面积为292.1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41.41平方米,购房款为2069600元,建筑面积单价为7085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8573元/平方米。

11月,开发商向秦某交付了涉案房屋。12月,秦某向开发商交纳了第一期购房款1039600元,办证费用232492元。8月,秦某向开发商交纳了剩余购房款1030000元。

不过,到了,租户告诉秦某,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没有241.41平米,相差大约十几个平米,要求秦某减少租金。秦某听后,先后花费3200元委托两家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了检测,房屋套内面积均为228.44平方米。

随后,秦某找到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根据合同给与其赔偿,但是开发商以房屋交付5年为由,拒绝赔偿。秦某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其各项费用60余万元,但被法院驳回。

之后秦某又到法院提起本起诉讼,请求开发商返还169745元,具体计算方式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

为此,秦某向法院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套内面积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准许后,第三方鉴定结论为,涉案房屋的套内面积为228.09平方米。

开发商则辩解:第一、秦某因为该套房屋已经起诉过一次,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驳回;第二、秦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也应当驳回起诉;第三、房产证记载面积系政府部门测绘,现在秦某通过司法鉴定来推翻行政测绘,属于司法干预行政,法院不应当采纳。

不过,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问题

秦某第一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返还房款,赔偿大修基金、契税、转移登记费,赔偿损失而提起的诉讼,系撤销合同之诉。而本案系因涉案房屋存在面积误差而请求对误差部分进行处理,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两次诉讼虽然都是基于涉案房屋存在面积误差而提起,但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而且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也不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亦不能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不属于重复诉讼。

第二、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本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秦某自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司对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后,得知涉案房屋的套内面积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此时秦某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秦某于2月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关于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结论是否正确的问题

秦某在诉讼中提出鉴定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进行鉴定,其程序合法。

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指派鉴定人会同一审法院办案人员到现场进行测绘,秦某和开发商工作人员均在现场进行指认,并在现场查勘表上签字确认,经过鉴定,涉案房屋的套内面积为228.09平方米,该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应予采信。

第四、关于开发商是否应当返还秦某房款及利息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涉案房屋面积超过3%,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房款为62088.23元(241.41×3%×8573),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秦某104208.24元[(13.32-241.41×3%)×8573×2]。因此,开发商应当返还童秦某总价款共计166296.47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秦某166296.47元,鉴定费用6252元。开发商不服,先后提起上诉和再审,但都被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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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最高法院已经有一例判决,业主可以起诉开发商取消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无效后,贷款也就无效了

庭圆的

购房者断供银行贷款的后果,你真承受不起!根据相关规定购房者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断供的,银行将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按揭合同,判令业主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并承担诉讼费,就这么来一下业主又要多花几十万,你不仅要花费大量的钱财还有时间,你以为商品房贷款合同是白签的吗?而且这样的案件,银行基本上百分之百胜诉他们的贷款合同上已经规避了大量的风险,有的业主可能会说,我不管我就不还贷款了!可是当判决生效后,业主不能偿付的或者拒不支付的,银行将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业主的房产,因此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也将由业主承担,业主将成为诉讼的被告,失去现有房产,可能你连个烂尾房都剩不下?。因为连续没有履行还贷款,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对你的出行、小孩上学、工作都有影响,很多购房者会说是开发商烂尾在先,银行对开发商风险评估把关不牢,银行也有一定责任,理是这个理!但是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文献来做支撑。老百姓买个房子也是真的不容易,很多购房者一套房三代人在努力还要借外债,如今房子烂尾了让老百姓怎么办?身边的一个朋友买了套房,是他父母给他做婚房用的,交了首付做了贷款结果烂尾了,已经烂尾了5年多了!导致他现在还是单身,这又该向谁去说理?这让我想到了以前有网友在网上提问,如果购买的商品房被地震震倒了还用继续偿还贷款吗?得到了很多专业人士的解答,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仍有义务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也就是说,如果你房子倒了,房子按揭的月供你还得继续还才行,银行人士解释,贷款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房子是押物,是补,因此,房子没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停止月供。看到这里,我有种感慨,烂尾就烂尾吧起码有钢筋水泥还立在哪里,可能早晚有一天还有交房的可能性,起码比成废墟要强吧!最后建议准备买房的朋友这几年最好把这个想法往后放一放,目前不可控因素太多,把钱留在自己手里才是王道,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出台一些相关政策法规,毕竟这是人祸不是天灾。

给烂尾楼业主一些实实在在的建议:

先翻翻购房合同,看看开发商目前出现的情况构成哪些违约行为,是否达到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可以解除合同,尽快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因为解除购房合同是解除贷款合同的基础,两个合同都解除后才算彻底解决纠纷。

只是单方面停贷而不在法律程序上采取任何行动,反而会导致自己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咱不能让对方倒打一耙,雪上加霜。

遇上烂尾房搁谁都生气,但还是要冷静下来理性应对,了解维权方法才能不让自己吃亏。

关注我 从行政法角度看生活

“当时想着可以让孩子上附近的小学,但小孩明年就上小学了,房子还是烂尾楼。”6月,韩女士贷款200万买了一套洋房,这个楼盘在开发半年后,由于开发商资金断裂导致工程停工,楼盘也成了烂尾楼盘,之后,开发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不仅孩子上不了附近的小学,还要每个月还银行的贷款,这让韩女士痛苦不已,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况,韩女士可以断贷么?

根据当时韩女士购房时签订的《贷款合同》第20条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斌道律师解答】

首先,购房者买房与开发商签订的是《购房合同》,双方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据此规定,开发商不能交房的原因是其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停工,无法按时交付房屋,造成该楼盘烂尾,故开发商已构成违约,购房者韩女士可以要求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其次,在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后,《贷款合同》能否也随之解除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购房者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购房,如果《购房合同》已经解除,那么《贷款合同》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此时购房者自然也就可以解除《贷款合同》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法律是支持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后随之解除《贷款合同》的,故本案购房者韩女士可以在解除《购房合同》后随之解除《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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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停贷# 当一个人被逼到悬崖边的时候,征信算个啥东西!

因为开发商违约,我联合另外几家人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历时两年两地三审后,法院几次组织调解,希望各准业主理解开发商的难处。

犹记得那年暑假我在重庆市第三中院调解时掷地有声的话:如果年底拿不到解除购房合同的判决书,我必断供!

意思很明显:不下判决书断供;判决书不解除购房合同也断供!

法官说:你作为教师,应该明白征信黑了的后果很严重的。

我说,我已经四十多岁了,人到中年万事休。开发商的骨子里没有一点道德的血液,它不讲契约精神,我还要啥征信!

征信不能成为开发商扼住我的软肋!

就在那个暑假……案子结了,法院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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