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1判决书中寻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设定抵押是否有效?
公号:法中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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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仅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未涉及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情形。
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房产抵押,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抵押,不影响房屋抵押的效力。
案例索引:
《陕西省农牧良种场、宝鸡市云尚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法民申5925号
最高法院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
1、对云尚公司抵押权是否有效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
本案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仅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未涉及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情形。
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房产抵押,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抵押,不影响房屋抵押的效力。
涉案抵押人良种场与扶风支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在抵押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合法有效。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合同》约定,扶风支行将主债权和抵押权转让后,良种场仍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良种场主张债权转让后,云尚公司未进行抵押登记,对涉案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理由不成立。
2.对利息和罚息是否应承担问题。《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依据转让合同约定,云尚公司受让的是涉案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
二审认定,涉案合同因聚粮公司违约而解除,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参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期内的利息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对合同期满后的利息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计算,扣除诉讼期间聚粮公司已经偿付的利息,判决聚粮公司承担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并无不当。
良种场主张涉案债权利息仅应计算到债权转让之日,及合同解除后的利息不应支付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良种场再审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用。
综上,良种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省农牧良种场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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