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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_贷款人变更 银行个人贷款合同变更贷款人

时间:2021-08-21 2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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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_贷款人变更 银行个人贷款合同变更贷款人

民法典房产新规

1、父母赠予婚后子女房产属于

孩子个人财产,孩子的另一伴没有权力分割。

2、9月1日起父母把房子过户

给子女不用再交契税了。

3、产权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

70年之后房子依然是你的。

4、正在抵押的房子或正在还货款的房子,不用把货款还完也可以直接过户,只需要去银行做一个贷款人变更即可。

5、正在出租的房子还没有到期

就算房东把房子卖了租户依然有权居住。

多读民法典,捍卫自己的权益!

【求职者曾染新冠,企业能否拒聘?“涉疫”维权6问详解】台海网8月3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 通讯员 厦法/文 杨希/漫画)受疫情影响,部分贷款人收入下滑,无法按期还款,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企业招聘员工时,能因求职者曾患新冠不予录用吗?旅游行程因疫情被迫取消,游客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吗?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疫情期间常见的一些法律问题,并作了详细解答,为涉疫维权者解疑释惑。

1问: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还贷,有什么后果?

法官:对于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以及时向银行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还款,与银行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还款。但是,若未与银行协商一致,擅自未按时还款的,银行可能会认定为逾期还款,追究违约责任,还可能影响征信。

2问:企业能否基于疫情原因将“已签合同”作废?

法官:答案是否定的。疫情确实对企业履行“已签合同”造成重大影响,但必须强调的是,影响的对象仅是合同的履行,而非合同的效力,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即对当事人具备约束力。因此,不能将“已签合同”当作无效合同,更不能直接作废。

3问:疫情期间未及时交租金,房东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法官:正常情况下,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解除只需要满足法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租人即可解除租赁合同。但疫情确实对许多经营主体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承租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或营业收入明显减少为由进行抗辩,且有充足证据证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将有可能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提到,“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问:企业招聘时,能因求职者曾患新冠不予录用吗?

法官:不能。用人单位不得以曾被隔离、曾为密切接触者、无症状或感染过新冠肺炎为由,拒绝招录劳动者。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因此拒绝招录劳动者的,可能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

5问:行程因疫情被迫取消,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吗?

法官:当遇到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时,关于旅游合同是解除还是变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如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旅游者旅行费的问题,《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6问:疫情期间所有线下培训停止,培训合同双方怎么办?

法官:已经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但能够通过线上培训或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也不会得到支持。但合同当事方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请求变更线下培训为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同样的,如果不能进行线上培训,培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接受培训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付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

#疫情##维权##厦门身边事#

编辑|王贵溪 来源|海峡导报

女子借4万变成14万?她犯了所有借条不该犯的错误!

借条?欠条?收到条?收据?领条? 稀里糊涂, 借条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这不是有一个, 4万元的借条成了14万元。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看看法官怎么解决吧!

基本事实 2月,康某将双峰县一家公司的挖掘工程承包给了曹某。4月,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但康没钱支付,出具了“康欠曹工程款二十三万元”的证明。

12月,曹收到康91880元,有领条证明。 4月,曹再次收到4万元,并在收据上签名称“今天借了4万工资”。 2月,经双方协商,康再次向曹出具欠条,称“今日欠曹工资贰拾叁万元整(注:欠条未扣,欠条以曹签字为准),计划仅偿还1.5万元”。

3月,曹收到康的4088元后,为方便起见,停止支付剩余欠款。曹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对方诉至双峰县人民法院。

开庭地点 被告康辩称已还清欠款,当庭提交了由曹签字的领条、借条三份。收据显示,4月,曹借款(收)14万元。 明明是4万元,怎么变成14万元了??? 震惊的曹说,借条上的“四万元”是他自己写的,“壹拾”肯定是康加的。被告康称,到期票据为格式借款合同,“十四万元”借款金额为本人书写,曹仅在借款人处签字。 根据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借条上的“十四万元”是被告康书写的。

法院判决 经认真审理,双峰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欠条存在三个问题:1。标记的日期已更改;2.其中“壹拾”和“四万元”写得语无伦次,文笔流畅,疑似有添加;3.小写“140,000.00元”中的“1”有添加空间,有嫌疑。该借条系瑕疵证据,证据提交人康应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根据被告康某提交的凭证,2月,康某支付了23.188万元,超出了欠款总额,与欠款中所写的“偿还1.5万元”的“计划”相矛盾。因此,应认定到期票据反映的金额为4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康向原告曹支付劳动报酬94032元,判决生效。 借款协议或借条应由债务人本人书写,并尽可能采用手写或打印的方式制作。采用填表格式合同的,需将贷款金额写在顶格,避免留有变更余地,应由借款人本人书写,贷款人千万不要写贷款金额。#4万元的借条变成了14万##欠条##欠薪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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