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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合同变更借款人 银行个人贷款合同变更贷款人

时间:2018-08-07 11: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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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合同变更借款人 银行个人贷款合同变更贷款人

法律界人士认为,银行既然和借款人签订了贷款合同,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贷款并履行扣款的义务,如果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约定或者借款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合同条款,既不合适也不合法。

这是因为银行不同造成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太过麻烦。反正问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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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

这件事你不知情,沒有任何责任,只不过变更了债权人而已,你还是债务人。

注册监理工程师押题法规考点合同变更和转让,监理押题

合同变更(内容变主体不变):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转让(主体变内容不变):

1)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下列情形除外: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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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通货膨胀将有利于债务人而不利于债权人

一般情况下,借贷合约是根据签约时的通货膨胀率来确定名义利息率,所以当发生了未预期的通货膨胀之后,由于借贷合约无法更改,从而就使实际利息率下降,债务人受益,而债权人受损。其结果是对贷款,特别是长期贷款带来不利的影响,使债权人不愿意发放贷款。贷款的减少会影响投资,最后使得投资减少。

今天发布视频“微信借钱,对方改了微信名,咋办?”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很多人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借款,有的借款人用修改微信名的方法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要保留好聊天记录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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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借给我一万,打完条就借给我五千元,我能起诉要求支付剩余的五千元吗?近日,一个律师同行发了一个朋友圈,比较搞笑,当事人咨询了一个民间借贷的案件,提出上述这个问题,让人哭笑不得。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也就是说,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款关系成立,虽然承诺借款1万元,实际出借5千元,双方仅成立5千元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不得再请求出借人继续出借未实际支付的所谓“借款”。

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做了明确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这一点,定金合同同样是实践合同,我国《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乙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借款合同也一样,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借款金额,因此,这位当事人的诉请是无法的到法律的支持,只是这个问题在法律人士面前是个笑话,律师同行也开玩笑进行了调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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