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能不能纳入公司的工资总额当中吗?
比如说:我司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劳务公司派人来我司干活,工资社保由我司负担由他们发放,加上其他费用一次转给他们,他们给我们开劳务费发票。这笔工资社保支出我们能不能包括在我司的工资总额内?
先来了解一下: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那么劳动派遣人员属于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吗?
显然,不是。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其实这种情况容易造成两方同时将派遣人员的工资计入到工资总额的情况。
首先,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费用分为两种情况,我们来看一下:
1、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的个人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用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先表明上面所提到的问题,是属于第二种情况,我司把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在支付给派遣人员,应作为劳务费用支出。
其实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在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比如我司)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工工资构成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比如我司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会计# #我要上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