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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时间:2021-03-03 22: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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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二十大报告涉税关键词

优化税制结构

加大税收调节力度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和标准体系

近日,《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35年)》出台,《纲要》指出,加大财税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接下来高收入者的纳税情况必将成为重点监管对象。一直以来,我们国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基本上是工薪族,一些高收入者反而纳税少,这是因为他们有很多办法“避税”,而工薪族却无法“避税”,国家通过对税收调节和监管,就是要实现社会的更加公平,以达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当然,对于民众来讲,目前的免税起征点也还是太低了,希望国家能考虑社会生活成本的现实,提高纳税起征点,让民众幸福感更强。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4)

国家早有政策,退休金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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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领取时均按3%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00:40

【缴农业税是缴农业税,缴费参保是缴费参保,不要无知地胡拉乱扯!!】今天很意外地读到这样一篇微头条(全文见截图一、二、三、四、五),这绝对是一个100%法盲的自供状,无知得让人想笑。

为什么这样说呢?下面,我就按照法律的规定,具体地分析一下。

毫无疑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法律规定,农民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只是缴了农业税,是农民作为我国公民,单纯地给国家尽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是一个税收法律问题,体现出的是国家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规定,公民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仅仅只是在给本人逐渐地积累以后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是社会保险法律问题,终极的受益者肯定是自己及其家人,和到银行给自己存款以供日后使用,是非常相似的。

说到底,依法缴税和依法缴社会保险费,这两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根本就没有任何相互代替的法律可能性。

更通俗地说:缴税肯定不等于缴社会保险费;反过来,缴社会保险费肯定也不等于缴税。即:这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各走各的道即可,肯定没有任何形式上的交集。把这两者之间任性地互相联系起来,本身就是非常无知的现实表现,是标准的胡拉乱扯。

因此,那些张口就说缴了农业税以及“三提五统”等法定费用,是给国家做出了重大贡献,并以此为由要求免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所有人,都是非常无知的超级大法盲,既愚蠢又贪婪,令人非常地可怜,是很可笑的事情。

非常清楚:假如这种胡说八道的歪理成立的话,作为企业职工,既要由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各种形式的流转税,又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个人的缴税金额肯定是农民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与此同时,所有的企业职工肯定还必须依法缴纳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如果不依法缴费参加社会保险,到龄后肯定还是领不到一分钱的基本养老金。

显然,以农民缴了一点儿微不足道的农业税及附加为由,要求免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说法,是非常荒唐、十分滑稽的胡扯淡。

更直白地说: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之所以比较低,根本的原因就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的时间还不长,缴费的标准普遍性地比较低直接造成的。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之所以比较高,是由企业职工的工龄普遍性地比较长,缴费标准比城乡居民高得多所决定的。在社会保险待遇上,根本性的原则始终是一分钱、一分货。

严格地说:既不谈参加的是哪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又闭口不提缴费的持续时间和缴费的高、低标准,却直奔主题,别有用心地跑去比较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两类参保人的待遇高、低,是根本不讲道理的耍无赖行为。无论你说出什么理由来,社保局只认实实在在的缴费,其他一切说词都是毫无意义的瞎扯淡,肯定没有任何实际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很多的人根本搞不清楚这类深层次的法律关系,一张口就瞎咧咧,肆无忌惮地胡说八道,愚昧地动不动就把自己当成了大功臣,经常性地以功臣自居,今日要求这免费,明日要求那免费;今日去攀比企业退休人员的法定待遇,明天又去攀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法定待遇,这实在是滑稽透顶,让人忍俊不禁。以后最好不要这样丢人现眼了。

说到底就一句话:如果缴费标准低,就永远不要指望你能领得多一些,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

如果谁还有兴趣想和早已经退休的老工人、老干部去比一下待遇,其实只需扪心自问一下:咱以前当过工人、干部吗?答案其实就在这儿。从195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劳动保险制度始终在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退休的老工人、老干部,当时肯定能依法从单位领取退休费。改革之前正式参加了工作,改革之后退休的,一律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现在只是统一由社保局发放而已。这是法律的规定,谁如果对此有意见,只表示本人很无知,根本不知道社会保险制度的来龙去脉。仅此而已。

今天浏览到一条新闻,大意是政府要在十四五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推进扩大综合所得征收范围, 优化税率结构。 几点琐思记录如下:

1.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这4项综合所得,都属于劳动者积极劳动所得,不会出现亏损,税源,税基固定,这也导致个人所得税一定程度被沦为工薪税。 扩大综合所得范围,意味着更多的财产转让所得,资本利得会纳入综合所得征管,更加利于征管,但是否允许亏损在劳动所得里抵减,可能性不大,还是拭目以待吧

2. 优化税率结构是不是释放出降低边际税率的信号?

我国目前综合所得适用3% 到45% 的税率,年综合所得超过百万的群体就要有接近一半的收入用来交税,对工薪阶层中的中产阶层偏高。如果外延了综合所得的范围,那就扩大了税源,那降低税率还是值得期待的

如果上述个税改革在在十四五都到位了,估摸着离我国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模式也不远了,笔者还是有可能在职业生涯的下半个阶段迎来第二春。

#个人所得税退税,你退了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房地产税 是否征、如何征,近年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5月6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经济日报》撰文再度提到房地产税问题。文章称,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研究员宋丁告诉记者,从全世界范围来看,房地产税已经是一种很成熟的税种了。中国一直没有全面开征,是因为中国的税制改革面临国家经济成熟度问题,其中包括征税基础和征税来源两个方面。首先从征税基础来看,房地产税征收的是存量市场的税,而我国还处在增量市场转向存量市场的过程中,尚未完全步入后者的阶段。他认为,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量占比最高的城市是深圳,但存量占比也不过70%左右,背后的原因,主要是土地供应跟不上导致的。当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仍处于上升周期,城市化还没有完成,大量人口还在从农村向城市转移,大量收入体现在土地出让金上。至于征税来源的问题,宋丁表示,若要设立新的房地产税,由于我国还没有完成税源置换上的梳理,这样就有可能导致重复征税,进而增加居民的交税负担。宋丁认为,房地产税的征收有其必要性。其中包括,平衡社会收入分配,缩小社会收入差距,保持社会公平。稳定经济和房地产市场,以及平衡国家税收有很大的好处。附带的作用还有强化调控、打击投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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