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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短期投资)

时间:2023-06-30 03: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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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短期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第一章 短期投资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文章来源:/shuiwu/416.htm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1.1初始计量的差异

(1)短期投资的初始计量和所得税计税基础相同,均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之和进行确认,二者无差异。

(2)短期投资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账项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1.2持有期间的差异

(1)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按照小准则的要求不进行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

(2)持有股票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税法规定,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所取得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申报所得税时,申请免税备案后,应将该投资收益做纳税调减处理;持有未达到12个月条件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为应税收入,无差异。

税法规定,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照时间持有天数计算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对于免税的利息收入,申报所得税时,申请免税备案后,应将该投资收益做纳税调减处理。

1.3出售短期投资的差异

出售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照该项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由于持有期间的小准则不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因此账面余额与账面价值一致。税法规定,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按照时间持有天数计算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因此,转让国债时应当区分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和处置损益,对于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应当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分析

例1.1 君合信公司于20×2年11月5日从二级市场购入ABC公司股票10万股,价格为10元/股,交易税费0.2万元。企业作为短期投资核算。

20×2年12月31日ABC公司的股票价格12元/股;

20×3年3月31日ABC公司宣告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5元,于20×3年4月30日支付;

20×3年4月20日君合信公司出售该股票,价格为14元/股,取得价款140万元。

(1)20×2年11月5日购入股票时:

借:短期投资--ABC公司股票 1,002,000.00

贷:银行存款--ZSYH 1,002,000.00

差异分析:计税基础为购入价+交易税费,和会计确认的成本相同,无差异。

(2)20×3年3月31日ABC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ABC公司 50,0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00

差异分析:由于该股票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因此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符合免税规定,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差异。假如该股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则应当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3)20×3年4月20日出售该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ZSYH 1,400,000.00

贷:短期投资--ABC公司股票 1,002,000.00

投资收益 398,000.00

差异分析:税法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无差异。

例1.2君合信公司于20×2年11月15日支付价款100万元购入国债面值100万元的财政部发行的20x2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国债期限50年,票面年利率为4.35%,利息按半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1月15日、5月15日。支付交易手续费0.1万元,企业作为短期投资核算。

20×3年5月15日收到支付利息2.175万元

20×3年8月15日君合信公司出售国债,取得价款103万元(含3个月利息1.0875万元)。

(1)20×2年11月15日购入国债时:

借:短期投资--20x2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 1,001,000.00

贷:银行存款--ZSYH 1,001,000.00

差异分析:计税基础为购入价+交易税费,和会计确认的成本相同,无差异。

(2)20×3年5月15日收到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国债利息 21,750.00

贷: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 21,750.00

借:银行存款--ZSYH 21,750.00

贷:应收利息--国债利息 21,750.00

差异分析: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当调减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75万元。

(3)出售该国债时:

计提3个月的国债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国债利息 10,875.00

贷: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 10,875.00

确认收到的价款及转让所得

借:银行存款--ZSYH 1,030,000.00

贷:短期投资--20x2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 1,001,000.00

投资收益--财产转让所得 18,125.00

应收利息--国债利息 10,875.00

差异分析:处置国债时会计确认所得由两部分组成:5月16日到8月15日的债券利息1. 0875万元和转让所得1.8125万元即1.0875+1.8125=2.9万元,对于国债利息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当调减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 0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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