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字范文,分享全网优秀范文,学习好帮手!
2000字范文 > 支付违约赔款会计分录 违约赔偿金会计分录

支付违约赔款会计分录 违约赔偿金会计分录

时间:2024-07-10 05:08:43

相关推荐

支付违约赔款会计分录 违约赔偿金会计分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学点民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这一条是关于违约责任基本规则的规定。

违约责任,及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一般认为,成立违约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要求合同义务有效存在。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

第二,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还包括瑕疵担保、违反附随义务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可能与合同不履行发生关联的制度。

第三,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的归属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为了妥当地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两个价值,避免违约方绝对承担违约责任所导致的风险不合理分配,《民法典》依然规定了一些免责事由。另外,合同当事人可就免责事由进行约定,当约定的免责事由发生之时,当事人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这一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具体而言,包括:

(1)继续履行;

(2)修理、重作、更换

债权人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当这些方式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费用过高以及债权人未在当事人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要求的,债权人不能再请求这些方式或者这些方式中的某一种,而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履行瑕疵细微和无关紧要,而修理、重作或者更换的费用过高的,则不能请求修理、重作或者更换。

(3)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包括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退货是指债权人将已经获得的履行退还给债务人。退货是一种中间状态,依据具体情形,可能导致更换或重作,也可能导致合同解除。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是指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履行,但主张相应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其目的在于通过调整价款或者报酬使合同重新恢复到均衡的等价关系。价款或者报酬未支付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减少其应支付的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已经支付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的价款或者报酬。

(4)赔偿损失,包括法定的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定金等约定的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每日华语#

供应商沟通说,某个项目事项的交付将延迟2周时间。项目经理应该怎么做?

A:实施整体变更控制过程

B:执行偏差分析

C:审查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

D:确定一种执行进度压缩的方法

解析:正确答案:A。

PMBOK(6)P113-4.6实施整体变更控制流程。

要对供应商延迟交付的变更请求进行评估,考察其对项目基准的影响。

选项B:通常用于确定偏离基准的程度和原因。

选项C:情景没有标注是一种违约行为。

选项D:如果问题确实发生,需要对进度进行压缩时,可能会做出赶工或者快速跟进的决策,目前未经评估,问题也未发生,所以不选。

涉及基准的,一律CCB

#微普法##民法典颁布两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网页链接 ​ ​​​

【干货 | 《民法典》违约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与认定规则】

法律小知识: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吗

违约金和赔偿金一般不可以并用。交易双方经常同时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两个条款。但在法律上,这两者并不一定能同时适用。找法网提醒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金具有补偿和处罚的双重属性,而赔偿损失主要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责任形式。

#普法行动##知识##小课堂#

#学点民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这一条是关于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当事人互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义务,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这类情况主要包括:(1)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合同。此类合同中,已履行合同期间的内容基本都有其相应的合同对价,该对价可以被解释为当事人在此期间内的“部分合同目的”,在法律上足以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没有必要恢复。更何况此类合同已经履行的合同期间无法逆转,事实上也不可能恢复。此时,除非已完成的部分工作成果根本无法对应该期间内的合同目的,如建设工程合同中已施工部分完全不合格需要拆除重建,否则也不用恢复原状。(2)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交易秩序的合同。

所谓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财产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返还同一种类物。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孳息;(2)返还财产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保存或者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谓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主要指的是财产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添附或者其他事由,导致不能恢复原状的,或者受领的标的为劳务或者物的使用而无法恢复原状的,或者虽然能够恢复原状但因为成本过高等原因而没有必要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补偿。

解除合同后是否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不同情况:(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依据本法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一方当事人因对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

本条第2款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第3款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此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仍然享有请求权。担保本来就是为保障主债务的履行而设立,在合同因主债务未履行而被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债务人的责任也同样是因主债务未履行而导致的,因此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这也并不违反担保人的通常意思。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随主合同的解除而免除或者变更的,基于自愿原则,应承认此种约定的效力。

江苏高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月3%,在守约方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时,该违约金能否支持

法院认定事实:

8月24日,郝汉举作为甲方与李描明作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截止到6月30日双方的股权收益结算甲方共欠乙方280万元整,甲方于9月26日前付20万元,剩余260万元从7月1日以后按照月2.5%收益计算付给乙方。甲方以260万元的价格收购乙方在目标公司的所有股权(15%),该款由甲方分三期支付。如果甲方提前付款,收益则按每月2.5%计算至实际付款日;如果甲方有任意一期不付款或逾期付款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所有结欠的股权收购款及股权收益,且旭日石材市场双方的租金由乙方全部收取,且股权收益以结欠总额为基数按照每月3%从欠款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甲方不得干涉并予以配合。”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李描明主张收益部分,由于本案股权并未成立,故不存在相应的股权收益问题,但考虑到资金占用问题并结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于7月1日之前的20万元,由于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已经明确,故予以支持,不予调整,关于7月1日以后部分,一审法院酌定支持按照年利率10%以260万元为基数计算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江苏高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郝汉举应当支付给李描明280万元款项的违约金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本案中,郝汉举将其在旭日公司所拥有30%股权中的15%转让给李描明,李描明为此支付了相应的对价260万元。双方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经协商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对李描明在旭日公司享有的股权收益进行结算,即郝汉举于9月26日前付给李描明20万元,剩余260万元从7月1日以后分三期支付,并按月息2.5%收益计算付给李描明;如郝汉举按时足额支付股权收购款及约定的股权收益,则李描明退出旭日公司,如郝汉举未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以结欠总额为基数按月息3%计算股权收益。

本院认为,该内容实质上是郝汉举应承担未按时付款的违约责任。李描明虽然主张郝汉举应以28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3%支付其损失,但李描明未证明因郝汉举未履行《补充协议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其二审所举证据3即“领条"不能证明10万元款项是某个时间段内股东应分得的分红款,也不能证明如双方按约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李描明能获取分红款的数额。证据4、5用以证明李描明参与旭日公司管理,与其所主张的损失没有关联。一审法院酌定郝汉举自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0%支付李描明损失,并无不当。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苏民终229号•-09-22

股权转让的风险点

银行违约, 理应赔偿 ?? 因为客户购买的银行“固定收益”类、“风险低级”、利率最低的理财产品,封闭期内又不能赎回,眼看着下跌亏本不能止损,老百姓省吃俭用攒点钱,就这样没了…… ● 查阅银行资料发现:一、理财经办银行:是理财管理人一方授权执行理财管理协议的理财管理人营业机构,经办行被视为理财管理人的全权代表,有权以其自身或理财管理人的名义行使理财管理人一方的权利并承担理财管理人一方的义务。 二、收益分配方式:是指根据客户持有的理财管理计划份额将理财管理计划所实现收益按照理财管理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分配给客户,投资者享有收益分配权。 三、免责 1、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客户,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险,银行不承担责任。 3、由于银行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或延迟资金支付等交易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在本协议书生效后至理财管理计划成立日,如因司法/行政机构等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在交易账户内的资金/理财账户内资金的部分或全部被冻结或者被扣划,则本协议书提前终止,客户的理财交易不成立,本计划管理人不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四、违约 1、客户发生违约,给本理财计划资产、本理财计划下的其他投资者、本计划管理人或/及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客户承担赔偿责任。 2、任何一方违约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应对对方因此发生的直接且实际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希财网

银行理财下跌的原因是什么?银行理财会一直跌吗

“你要赔偿我10万元钱!”近日,出租车小李在工作中遇到了乘客赵哥的索赔,赵哥上车之后,声称要在30分钟内到达一个商厦,否则就会损失10万元的利润。小李因为堵车耽搁了5分钟,没能及时到达该商厦。

赵哥今年35岁,是一名医药销售代表,今年业绩比较惨淡。

他好不容易谈妥了一名客户,算下来这一批药销售出去,可以获利10万元。

客户要求赵哥来他的办公室签合同,赵哥高兴坏了,提前订好了旅店,来到了客户所在的城市。

当天晚上,他又找当地的朋友喝了许多的酒,以至于第二天早上闹钟都没有叫醒他。

8点的时候,客户看到赵哥还没来,生气地打了电话:“喂!你40分钟之内不到,我就走了!”

听到电话那头声音的赵哥如梦初醒,简单洗漱之后就出门了,都没来得及吃早饭。

说来也巧,他一出门就遇到了出租车司机小李。

赵哥一招手,小李立马就停了下来,上车之后,赵哥就发话了:“师傅,半小时内我要赶到那个商厦,不然我得损失10万元钱。‘’

小李听了,想了一想,路程也就4公里路,平时自己15分钟就可以开到,就回答道:”哥,没问题的!“

结果车行驶到一半,前方遭遇到了车祸,小李用了40分钟的时间才到达商厦。

赵哥下车后急忙前往预定地点,结果已是人去楼空。

一气之下,赵哥将小李告上了法院,要求小李赔偿他10万元,作为损失。

1、赵哥和小李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6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

2、赵哥的损失出租车公司和小李需要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赵哥的损失该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还是由小李承担?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应该熟悉本市的路况并且对行车时间、行车路线等作充分的估计。但是由于其过错行为使方某没有赶上答约时间,造成了乘客10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由于出租车司机属出租车公司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的责任应该由出租车公司承担。出租车公司在赔偿方某后,有权向该司机追偿。

因此,在工作和生活中,切莫随意答应别人的请求,等发生事情就追悔莫及了。

近日,苏州一女子当街向一男子要债,却被该男子殴打在地的视频,在网上迅速走红,瞬间引发的广大网友的热议。那么该女士怎么才能把欠款要回来呢?男子当街殴打女子的行为是否需要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呢?

一、关于欠款追偿

生活中,无论是小老百姓还是身价过亿的大富豪,都会遇到手头资金短缺,需要找朋友借钱应急的时候,但现在能借钱的朋友却越来越少了,在你开口说借钱之前,感觉兄弟朋友关系挺好的,在你开口说要借钱之后,总会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拒绝你,有些理由听了都忍不住想笑,此时多数人都会觉得“有啥别有病,没啥别没钱”,因为找人借钱太难了,还是自己有钱踏实。

其实这也不怪朋友们,主要是因为现在欠钱不还的案例实在是太多了,毕竟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过来的,谁也不想像苏州这位女子一样,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还被人当街殴打一顿。

法律分析:

借款合同关系不同其他合同关系,在合同的生效时间上具有特殊性。其他合同关系通常都是在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当然,双方另有约定附生效条件的除外,而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借贷双方在书面的借款合同上签字,仅仅代表合同已经成立,是否生效还需要看债权人有没有把钱给到债务人,借款合同在债务人收到借款后才生效。

如果双方有借款合同,债务人到期没有及时还款的,债权人则可以按借款合同约定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及时还款,并像债务人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但实践中,很多借款双方都是亲朋好友,都没有写书面的借款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就很有可能对这笔款项的性质发生争议。

本案中,如果苏州的这位女子与借款男子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女子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确实已经把钱给到了这位男子,例如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或借款男子出具的收款证明等证据材料。如果女子提供不了相应证据证明已经付款的事实,则借款合同不成立,那么男子自然就无需向这位女子还款。

如果在这位女子无法提供证明证明已将款项支付给这位男子时,这名男子认可确实已经收到了这笔款,但主张这笔钱不是女子给他的借款,而是赠送或其他款项,那么男子认可收到款项的行为则构成对女子是否支付款项事实的自认,男子则需要对自己主张的这笔款项是赠送或其他款项,并非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男子举证不能,则需承担按女子主张的借款事实承担还款责任。

当然,男子除了归还借款本金外,还需要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向女子支付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

二、关于被殴打的赔偿

相信很多男性朋友看到这则消息后,都会认为这名男子的行为极为不妥,欠钱不还本身就不对了,当街殴打一名女子,更是不可取。这名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首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男子当街殴打女子,至少面临着5天以上的治安拘留及200元以上的罚款。

其次,男子殴打女子的行为是对女子身体健康权的侵害,构成侵权。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即女子可以要求男子赔偿自己因此支付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当然,如果经鉴定,女子的伤情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结果,男子则还需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关注我@麒麟普法,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苏州头条##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头条创作挑战赛#

按照违约责任赔偿,采取对等制裁措施[捂脸]

军事天地

加拿大国家是在“公然抢劫”!“加拿大以国家安全为借口,下令3家中国企业出售其在加拿大的关键矿业资产”,据英国方面在11月3日报道称:“加拿大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下令3家中国公司撤销对加拿大主要矿产公司的投资”。加拿大工业部长发声明称,“在加拿大国家安全及情报机构对外国公司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要求3家中国公司撤资,”,“当投资威胁到加拿大国家安全及国内外关键矿产供应链时,加拿大将果断采取行动”。美国教得好,“打不过就抢劫,不能抢劫就掀桌子”!西方国家安全是西方践踏合约精神的法宝,保持着“弃约精神”。这就是抢劫!等我们的企业把一切都建设好,机器也到位,工序也到位了。再一脚把我们踹开。没有强大的军事支撑,都是保不住自己的利益的,中国需要造个十艘航空母舰,他们敢这样搞直,直接航空母舰开到他们家门口去。

律师费属合理支出 违约方应全额赔付http://legalinfo./pub/sfbzhfx/zhfxzxxf/zxxfyasf/01/t_446008.html

注册监理工程师押题管理考点违约责任,监理押题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卖方迟延交货违约金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

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监理@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工程师

“面子和钱都没了!”浙江杭州,张小姐为了办个美美的婚礼,提前一年就订好了酒店并支付了12万元的酒席钱,可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婚礼前一天晚上接到酒店电话,称婚庆公司跑路了,酒店只收到1万元定金,婚礼没法举行了!张小姐崩溃之余,不得不连夜给亲朋好友打电话一一解释。

据张小姐介绍,她原本打算在今年10月22日举办婚礼,而为了自己的终身大事,她提前一年就开始筹备,当时她和先生多次看场,相中了当地的香格里拉酒店。可与酒店谈了几轮,酒店却称给不了任何优惠。

而随后她就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称可以陪她一起看场,她也没有多想,便答应对方。随后果然来了几个人,而这几个人的陪同下,她最终还拿到了酒店的折扣。

而在签合同时,发现合同相对方并不是香格里达酒店,而是一家婚庆公司,她才意识到可能有问题,追问之下,才知道陪他看酒店的其实是婚庆公司的人。

张小姐是个谨慎的人,一直拖着不签合同,要求与酒店直接签,可后来婚庆公司表示,之所以有优惠正是因为有婚庆公司介入,张小姐最终同意与婚庆公司签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2万元婚宴费用。

而后就是开头所说,在婚礼的前一天,张小姐才发现自己被坑了。张小姐气愤之下,随后联系婚庆公司,而后发现,婚庆公司早已人去楼空。不仅将1000万元注册资金降为50万元,随后还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拿走了最后的50万元。

张小姐随后将此事曝光到网上,结果令她更加吃惊的是,有不少人和她有同样的遭遇,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万元。

张小姐认为这是诈骗,于是联合其他新娘一起报了警。目前酒店回应,与自己无关,1万元定金可退,其他后果不承担。

【安律说法】

1、张小姐本是个谨慎的人,也发现了异常,结果却为了省点钱,掉入了婚庆公司的陷阱,真是令人唏嘘!

2、婚庆公司涉不涉及诈骗?

根据《刑法》第224条及其相关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浙江地区,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100万元以上。

具体到本案,咋一看婚庆公司降低注册资金、通过劳动仲裁转移资金跑路的做法确实像极了合同诈骗,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判断婚庆公司构不构成诈骗,还要判断婚庆公司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

而如果婚庆公司与张小姐签订合同之初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做好了跑路的准备,这种情况下认定婚庆公司构成合同诈骗没有任何问题。

而如果婚庆公司与张小姐签订合同之初本想实打实实打实的做事,后来因为经营不善,才打算跑路,这种情况下婚庆公司没有使用欺骗的手段,只能认定婚庆公司合同违约。

3、出现了这种事情,酒店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就是我们常说的合同相对性的规定,意思是指,一般情况,合同只是在相对人之间有效,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

拿本案来说,张小姐虽然订的是酒店的婚宴,但是合同的相对方却是与婚庆公司,这种情况除非酒店与婚庆公司合谋诈骗,否者酒店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

4、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进行大额交易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莫要贪图便宜,优惠,掉坑里,吃大亏!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女子婚礼前夜被告知婚庆公司跑路#头条热榜

#律师来帮忙#

司法观点:如何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之利息与违约金的关系?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违约金,因违约方迟延付款时,利息属于守约方必然产生的损失,故在衡量守约方损失的基础上调整违约金数额即可,无须再就利息单独主张。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利息且利息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可同时主张违约方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图解

【#封丘营养餐痛哭校长回应合同# :与承包商无利益】河南省封丘县营养午餐事件仍在发酵。有媒体报道称,在中标企业为戚城中学供给午餐之前,该中学曾与一家后勤管理公司签下的服务合同,并确保校园内不出现类似项目,若违约须赔偿乙方(即该管理公司)三倍投资款。11月27日下午,戚城中学校长王永告诉记者,学校同营山县育才教育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月签署一份为期的合同。不过,这是学校领导班子的集体决议。关于合同中的违约赔偿的条款,“这一点做的有瑕疵”。针对外界的质疑,他向记者表示,自己同该公司没有任何利益往来。中国经营报 #河南营养午餐项目签合同违约赔三倍#

封丘营养餐“痛哭校长”回应“合同”:与承包商无利益_直击现场_澎湃新闻-The Paper

违约者应惩罚性赔偿

任丘司法任丘市司法局官方账号

女子下班回家开不了门,就找人过来开门,由于开的锁速度快,原本说好的80元,女子只付10元,遭到拒绝之后,女子竟然还报了案。女子下班回家,拿出钥匙开门,发现自己怎么开,门就是打不开。折腾了一番,女子看见门还是打不开,心里十分着急,于是下单找了一个80元开门锁的大哥。大哥接到订单,就赶紧过去。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在女子不断地催促下,大哥赶了过来。女子着急地把钥匙给了大哥,并把具体情况告诉了他。大哥听到她描述的状况,心里有了底,他拿到钥匙,凭他熟练的手艺。拿着钥匙,在锁里面,捣鼓不到十秒,门轻易就被打开了。女子看到门这么轻易被打开,惊得目瞪口呆。门被打开后,开门锁的大哥本以为,女子会称赞他的手艺,因为自己在不破坏锁的情况下,凭自己的技术打开了门,女子会爽快地给钱。然而,让人没想到,由于开门锁大哥开门的速度非常快,女子在付款时,竟然跟开门锁大哥说,他是用钥匙打开的,他没有用任何工具,就不是用技术把门打开,所以只能给10块钱的上门费。开门锁大哥听到她的话,顿时就傻眼了。没想到竟然会有人嫌弃自己开门锁快,还拿这个作为理由,不付开门锁费。他干了十几年开门锁的活,从来没有因为开门锁快,被人这样质疑自己开门锁的技术。开门锁大哥被女子质疑手艺之后,为了尽快拿到钱,他愿意退一步,只收50元。但是女子却不愿意,她认为门之所以被打开,完全是钥匙的功劳,并不是开门锁大哥的功劳,她愿意给十元的上门费,已经是仁之义尽了。她看到开门锁大哥不愿意,就觉得他非常不讲理。面对开门锁大哥不依不饶的态度,女子坚持只给十元上门费,开门锁大哥则坚持要50元。女子觉得开门锁大哥人品太差,于是报了案。面对警方的到来,开门锁大哥不得不倒起了苦水。他说,自己凭熟练的手艺,在不破坏锁的情况下,用较快的速度把门打开,而这位女子却质疑自己的手艺,只给十元上门费,这非常不合理。而女子则说,门之所以能打开,完全就是锁本来就没有坏,只是自己插钥匙时,没有放到底,才误以为锁坏了。既然开门锁大哥是用钥匙把门打开的,那么他就不是凭手艺吃饭,给十元上门费已经是很合理的。并且面对警方的到来,她愿意再加十块,给开门锁大哥20元。然而警方在了解情况后,他们也被女子的逻辑给惊到了,于是警方根据情况进行了调解。这件事情的矛盾很清楚,女子找人开门锁,开门锁大哥用钥匙就打开门,女子认为是钥匙的功劳,并不是开门锁大哥的手艺,所以她只愿意付十元的上门费,但是开门锁大哥只愿意退一步,要50元。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女子是否应当付50元的开门锁费?女子下单找开门锁的人,开门锁大哥接到单后赶过来,那么从事实上来说,女子和开门锁大哥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开门锁大哥应当履行开门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开门锁大哥履行了开门锁的义务,根据约定,女子应当履行付款的义务。女子下单时,开门锁大哥有明码标价的,需要80元,按照约定,女子应当履行支付80元的义务。但是女子只愿意支付10元,那么她的这种行为就是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讨价还价中,开门锁大哥已经让步,女子付50元就可以,那么这也是可以成为补充约定,女子支付50元就可以。但是女子只愿意支付十元,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此,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而女子在警方的调解下,虽然很不情愿,但是还是给开门锁大哥支付了50元。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