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154号
福建XXX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我局于12月16日对你公司税款属期1月1日至11月1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发现问题及证据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联络
检查人员到你公司地址下户送达检查通知书,但是未找到你公司同时拨打电话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检查人员于当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寄出,但均无人收件被退回。遂检查人员进行公告送达,公告届满视为送达。根据76号公告和税总发〔〕172号,检查人员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进销项发票品名不匹配
经检查你公司取得的67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有机化学原料*MTBE(甲基叔丁基醚)”和“*有机化学原料*异庚烷”;向外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非金属矿石、电线电缆、公共安全设备、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制品、照明装置、金属铸件”、“*非金属矿物制品*烧结砖”和“*非金属矿石*花岗岩荒料”。
显而易见,你公司在仅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化工类材料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都为非化工材料类货物,存在进销货物品名严重不配比的情况。
(三)资金走向
经检查你公司相关银行账户明细,发现你公司向福建茂妙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64份,合计应收账款52209183.69元,对公账户已收6929851.3元,未收45279332.39元(86.73%未收)。故你公司存在大宗交易未收款的的情况。
二、税务决定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4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6202817.59元,税额合计6006366.1元,价税合计52209183.69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5月12日
税务局七问,你如何解释?
1.你公司连年亏损,为啥你还开着?
(查的是两套帐和公转私,也就是资金的流向)
2.员工工资每个月都是5000,不迟到不早退吗?
(不交个税,逃避社保,有的通过零工平台发钱)
3.你们公司是咨询公司,为什么有建材和销售发票?
(涉嫌虚开,注意你的产业链,你从哪买的?上下游有问题了会受牵连)
4.你们的库存这么大,仓库里真有这么多存货吗?
(涉嫌虚开进项,少报收入)
5.你们公司“其他应收”长期挂账,为啥不冲销呢?
(涉嫌注册资本金抽逃,股东借款未还,企业之间借款。会让你补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税)
6.你们帐上有几百万的推广费,咨询费,你们推广咨询什么了?有什么证据?
(证据链一定要完整,需要资料和合同)
7.你们公司有这么多人报销,劳务费是否代扣代缴个税?
(表面是劳务费,其实是工资,所以要解决好身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