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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务员考试警察 湖北警察公务员报考

时间:2020-12-17 17: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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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务员考试警察 湖北警察公务员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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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武汉警察吧!

小尹子

警察叔叔加油,节日快乐。#实话实说

00:27

雄楚高架堵得稀烂,高德报事故,挪到地方却发现没有,只有几个警察在打扫现场。再行200米,畅通无阻。#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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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嚣张?竟然放言能抓我的警察还没出生!”湖北武汉,民警接到市民王女士报警,昨日放置在车后备箱中的名包、名酒和部分现金丢失。

于是,民警随即出警赶往案发地点并调取事发地附近的监控进行追踪。经调查得知,嫌疑人分别为刘某和胡某,因手头紧便动起了歪心思,进入小区后沿路拉车门翻找,发现王女士的车辆后备箱可以打开后便将里面的财物拿走后逃离现场。

更离谱的是,案发前,刘某的同伙还在劝刘某小心做事。然而,嚣张的刘某却告诉其同伙不用担心警察抓不到,没想到不到24小时,嫌犯刘某就被“打脸”。

(素材来源于武汉头条,笔者稍作整理)

#律师来帮忙##武汉头条# #我与宪法40年#

第一,本案中,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嫌疑人刘某等人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就客观行为来讲,嫌疑人刘某未经被害人王女士同意,看着夜深人静,私自顺走其车内贵重物品及现金,有关行为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盗窃行为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类似的的盗窃行为,轻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的是行政拘留、罚款等法律责任;盗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就触犯了《刑法》,涉嫌盗窃罪,要判刑的,面临的是有期徒刑。

那么,二者在于如何区分?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刘某究竟只是普通的盗窃行为,还是涉嫌盗窃罪的盗窃行为,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同时,根据湖北省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第二,那么,由于嫌疑人刘某顺走财物除了部分现金之外,还涉及还涉及名包、名酒、名烟等,涉案金额该如何确定?这就直接关系到刘某究竟是违法还是涉嫌犯罪。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在类似的财产案件过程中,侵害他人财产权不以其销售所得价值计算价值,只以盗窃时被盗钱物的市场价计算。换而言之,本案中,涉案价值取决于烟酒、包包等这些财物当时的市场价,并非其转卖价格或者其他。

本案中,警方介入调查之后,很有可能对这些财物进行价格鉴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嫌疑人刘某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第三,嫌疑人刘某与胡某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属于典型的共同犯罪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也就是说,本案中,对于刘某、胡某等人处罚需要区分主从犯的分别量刑。

第四,嫌疑人刘某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简单来讲,构成盗窃罪的,将根据涉案金额来具体量刑,当然从警方掌握的情况来看,嫌疑人刘某等人极有可能属于惯犯,在此之前也实施了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在这里就有可能评价为累犯或者是再犯的,将对其进行加重处罚。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法律面前,放狠话没用,任何犯罪都将受到惩处。同时也提醒大家,到了年关都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贵重物品都要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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