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对美国欧洲国家的“公务员”以及警察、法官等的选拔程序有研究。他们的情况,一是“公务员”采取考试、竞选、“商而优则仕”的推荐等方式;二是他们的晋升很大程度是凭能力,不是靠资格;三是选拔这些一般没有“政审”,但是却有对家族几种情况的调查——有没有家族吸毒史,有没有家族自杀史,有没有特殊病史。有这几种情况,一般慎重录用。如我们的过去查家庭出身,现在查什么父母犯罪史,外国人感到不理解:这跟选拔的本人有半毛钱的关系?
我认为,各国社会有自己的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国家不是也没有“成分论”了吗?改革开放后就取消了“成分论”。这毕竟是社会的一大文明进步。慢慢来,不要着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