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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湖南男子入室偷比特犬被咬残 起诉狗主人索赔4万 法院判了

时间:2018-11-27 10: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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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湖南男子入室偷比特犬被咬残 起诉狗主人索赔4万 法院判了

常言道: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当察觉到有危险,我们应当及时调转方向,保护自身安全,不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当中。

然而,就在,湖南一从事盗窃的男子李胜便“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看到一家主人写明“内有恶犬”的提示后,他仍翻越院墙想要一探究竟,准备盗狗卖钱,不料却被其咬成重伤。

在此之后,李胜不思悔改,竟一张诉纸将狗主人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自己的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李胜今年30岁,在湖南某市区居住。虽然到了而立之年,但他仍未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而是整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因为是家里的幺儿,李胜的父母自小便对其极为宠爱,这也让李胜在家人的溺爱中逐渐养成好逸恶劳性格,每日好吃懒做,总想着不劳而获。

在成年后,未能考上大学的李胜便开始了他的盗窃生涯。在十几年前,网络支付还并不是非常发达,街上支付基本上使用的都是现金。而李胜也因此从多数人钱包中偷取了不少不义之财。

但他本身贪于享乐,毫无积蓄之心,今日盗今日花,兜兜转转到了30岁,使用纸币的人越来越少,而他的生活也陷入了僵局。

不过李胜并没有消沉太久,虽然手机不能偷了,但是他也注意到如今城市李养狗养猫的人越来越多了。而且其饲养的还基本都是品种猫狗,一只至少也能够买的上百块,好一点的上千块,过万的都有。

这令李胜再一次找到了发财的契机,他随即将作案目标放在了偷盗宠物的身上。一般来说,李胜会事先潜入小区进行踩点,摸清主人上下班的时间后,再趁机来到其家中将对方的宠物偷走。

依靠这项行为,李胜的日子也越过越滋润,毫无道德感和法律意识的他根本不会在意自己偷盗的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多大的伤害,反而觉得多次盗窃成功的自己真是“天赋异禀”。

就在4月,潜入一别墅区的李胜无意间发现一家门前标注着“内有恶犬”的名号,这勾起了他的好奇心。在经过几日观察后,李胜发现这家主人刘先生并不常回此处,常常委托邻居朋友帮他照顾爱犬。

这正合了李胜的意,他在商店购买了两包药物,准备先将其狗迷晕在将其带走。案发当天,李胜爬上院墙,便看见一只毛发棕黄,凶神恶煞的比特犬正恶狠狠地盯着自己。

这种犬是名副其实的烈性犬,是斯塔福和斗牛犬交配出来的犬种,本身好勇斗狠,誓死不休,攻击性极强,对陌生人也非常不友好。眼见其凶恶的眼神,李胜也不禁颤抖了几下。他一边庆幸自己没有直接跳下院落,一边将买好的药掺杂进食物中向那比特犬丢了过去。见其吃食后倒在地上没了动静,这才敢跳下慢慢向他靠近。

哪知道,李胜刚蹲下身准备抬手将它抱起,却不想被其猛然一口咬住了手臂!刹时,李胜口中发出一声惨叫,而比特犬并未放过这个闯进来的入侵者,虽然因药物的原因它的动作变缓了很多,但是仍给李胜造成了重大的身体伤害。

而李胜的哭叫声在寂静的夜里显得格外突兀,距离刘先生家不远的邻居及时听到他的求救,并拨打了救护电话,这才将李胜送往医院,并逃脱了死亡的风险。

而刘先生在此之后也得知此事。对于李胜的遭遇他并不同情,但因其是被自己养的狗咬成重伤,刘先生并不打算追究其偷盗的行为。但他没想到,李胜竟会主动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他来承担医疗支出和精神损失费用

对此,刘先生显得格外愤怒:他来偷我的狗被咬伤,凭什么要我赔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法条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只有被侵权人本身出现重大的过失和故意才可以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的责任,如若不然,则即便饲养人本身无过错,哪怕已经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也需要对自己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担负责任。

在本案中,刘先生在自己家饲养烈性犬,属于私人区域内,本身对外界产生风险的几率不大。而李胜却因个人偷盗,擅自闯入他人住宅,实行入户盗窃,并以药物迷晕狗企图将其盗走贩卖。本身便具有重大过错,理应为自己的受伤承担责任。

但是在《民法典》第1247条也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攻击性强、难以驯服的比特犬恰巧就是中国禁止饲养的犬种之一,也即是说,刘先生本身饲养比特犬就有错误,引起导致他人损伤,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上述条款虽然认定李胜本身存在重大过错,但其规定为“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综上考虑后,法院最终判处刘先生赔偿李胜4万元。

虽然就整件事来看,刘先生确实很“冤”,但是其在饲养比特犬时也知道或应当知道此为我国禁养犬种。在此情况下,也需承担自己知法不守法的行为的后果。

(《回顾 湖南男子入室偷比特犬被咬残,起诉狗主人索赔4万,法院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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