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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一男子投资为名骗人500万 一审获刑

时间:2023-10-19 03: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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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一男子投资为名骗人500万 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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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编造虚假事实,以邀请他人投资入股为名,骗取他人巨资。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忠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黄某忠违法所得206.4万元,发还被害人黄某生。

被告人黄某忠与刁某熟识,其在获知刁某正在洽谈宁都县国际建材大市场综合开发项目后(5月份),有意投资入股该项目,刁某口头答应被告人黄某忠入股,同时表明双方签订协议、最终确定被告人黄某忠的股份要等项目中标以后。实际上,该项目政府并未启动,更未进入招投标程序。

11月11日至1月4日,被害人黄某生按协议约定向黄某忠的银行账户汇入项目投资款500万元。被告人黄某忠收到黄某生的投资款后即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被告人黄某忠因做生意等欠他人巨额债务。被害人黄某生汇款后,多次询问被告人黄某忠项目何时动工,黄某忠均予以搪塞。至下半年被害人黄某生发现被骗后,要求被告人黄某忠归还投资款,被告人黄某忠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在黄某生以去公安报案、频繁打电话催促还款等方式多次催逼下,被告人黄某忠在被害人黄某生向公安机关报案前共退还被害人黄某167.6万元,还有332.4万元未归还,且躲避与黄某生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忠的家属于9月26日代其归还被害人黄某1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忠明知宁都县国际建材大市场综合开发项目并未落实和启动,仍然编造该项目已多票中标、其与其他合作方已取得该项目的开发经营权的虚假事实,邀请他人投资入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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