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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男子欠30多万 拿到征地补偿款后却这么做...

时间:2024-01-07 12: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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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男子欠30多万 拿到征地补偿款后却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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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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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7年7月14日,永嘉法院就周某某故意伤害、交通肇事一案作出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周某某赔偿杨某甲、杨某乙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700元,该案于1998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6月12日,周某某在浙江省永嘉县农村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向其账户转入征地补偿款129000元后,其随即将该笔款项取现领走,并用于清偿其个人建房所欠债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永嘉法院于7月20日作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永嘉公安于8月11日立案侦查,并于5月8日决定撤销案件。自诉人于同日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周某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5月9日,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按要求于次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6月5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从永嘉县三江街道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职教中心征地专户划拨了属于周某某的征地补偿款20万元。

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本案已划拨200000元,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周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已予以从轻处罚,且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媒体报道截图

典型意义

10月3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关于拒执自诉案件立案审理的情形。永嘉法院于5月8日受理全省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中,该院始终走在前列,创新审判工作方法。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完全清偿执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执行期间获得的财产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妨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的顺利实施,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该院受理并审结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追究了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拓宽拒执案件打击渠道,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强大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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