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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约定无效!

时间:2020-01-25 02: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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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约定无效!

关键词

劳动合同 格式条款 劳动争议解决

很多劳动者入职的时候会遇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有的劳动者虽然在北京上班,但是公司的注册地却是在武汉。

当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肯定不会大费周章前往武汉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通常会选择距离自己居住地较近的合同履行地起诉,而有的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这样的条款有效吗?下面我们看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于5月1日入职武汉艾德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德蒙公司),担任司机,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双方签订有期限为5月1日至4月30日的劳动合同(甲方为艾德蒙公司,乙方为陈某),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劳动争议的程序为……,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即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艾德蒙公司的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经济开发区特8号,上述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系格式条款。

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纠纷。9月19日,陈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艾德蒙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3950元。3月8日,朝阳区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仲字[]第11847号裁决书,裁决:1.艾德蒙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790元;2.驳回陈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陈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艾德蒙公司未起诉。

一审法院向艾德蒙公司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艾德蒙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并主张依据其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服仲裁裁决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经济开发区特8号,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申请:要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5月12日作出()朝民初字第134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武汉艾德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裁定作出后,艾德蒙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三中民终字第10006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而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格式条款排除了劳动者的诉讼权利,给劳动者造成不便利,该条款应属无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儒德说法】

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的相关法律有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由上述相关法律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了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并未赋予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约定管辖地的权利,劳动者可以自己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排除劳动者的诉讼权利。而且,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也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此,本案用人单位使用格式条款与劳动者签订管辖协议,约定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造成劳动者诉讼明显不便利,劳动者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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