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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拟出让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时间:2020-08-20 08: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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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拟出让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是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和全面推动奉节旅游文化高质量发展,我县拟打造一个集“百货、休闲、娱乐、餐饮、电影院及体验”为一体的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以实现“产城”、“景城”融合发展。特出让一宗位于西部新区核心地段,紧邻高速出口,离高铁站约1公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13亩,建筑体量约8万方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和1500平方米的大型喷泉景观广场,同时搭配出让一宗位置相邻的居住用地,面积180亩,建筑体量约30万方。

二是位于紧邻奉节中学和滨河公园的一宗城镇住宅用地,面积约206亩,建筑体量约28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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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所有权为国家的土地。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需转让、出租的,使用权人应当持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土地的规划调整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划。政府为公共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土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来源: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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