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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上报 调查

时间:2019-05-05 16: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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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上报 调查

第一部分: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此图分以下几个步骤:

步骤一:此图以数字3为记忆切入点(三生万物)

步骤二:较大事故最低判断标准:3、10、1000万(三室一厅);

步骤三:5倍、10倍,加一个特例

三个区间的联系可通过下面倍数联系。

①X 5 = ②

①X10 =③

再加一个特例:重大事故死亡最低标准:10人(上图绿色数字)。

注:上图的数字都是代表某划分等级最低标准,理解为大于等于。

第二部分:安全事故上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部分:安全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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