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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强制拆除赔偿的举证责任【北京拆迁律师吴国强】

时间:2018-07-18 09: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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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强制拆除赔偿的举证责任【北京拆迁律师吴国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最高法行申10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毕勋超,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61号。

法定代表人宋博岩,区长。

再审申请人毕勋超因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行终2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毕勋超为南岗区××街21号3单元1层1号房屋承租人,案涉拆除部分为该房屋门斗。12月9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南岗分局向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查询回复证明》,内容为对鼎新三道街地段征收工程项目内七户住宅土地档案查询,毕勋超等三户无登记。12月16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南岗分局向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查档情况说明》,内容为根据名单及地址查阅规划审批档案,未查到毕勋超等7人的规划审批档案存档。

12月17日,南岗区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公告》,内容为:经查,在南岗区××街地段征收重点工程项目内7处建筑物、构筑物(详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明细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请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在12月20日17时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公告所列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12月20日前到南岗区××××号进行陈述、申辩、举证,逾期视为放弃。

1月21日,鼎新三道街地段工程项目指挥部制作《鼎新三道街地段工程项目拆除违建房屋实施方案》,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南岗区政府(12月17日)发布的《限期拆除公告》精神,为加快推进鼎新三道街地段工程项目改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工作任务为拆除鼎新三道街地段工程项目范围内的2处违建房屋,参加单位包括南岗区棚改办、征收办、执法局等十余个部门,同时对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也作了规定。

1月22日,南岗区政府组织区棚改办、征收办、执法局、公安分局等多部门将毕勋超所建门斗强制拆除。毕勋超不服,诉讼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封闭阳台行为违法,并要求南岗区政府返还从毕勋超家中拿走的财物(庭审中毕勋超明确要求返还的财物具体为一块重约8公斤的玉石、8万余元现金和三条德国牧羊犬)。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毕勋超房屋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毕勋超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第一,关于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在强制拆除毕勋超房屋过程中,并没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南岗区政府拆除程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南岗区政府虽然于12月17日作出《限期拆除公告》,但未依法向毕勋超送达相关文书,该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催告义务,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南岗区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毕勋超所建门斗过程中,没有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实施,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第二,关于行政赔偿。虽然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违法,但毕勋超向该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南岗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给其造成财产损失,要求南岗区政府返还玉石、8万余元现金和三条德国牧羊犬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毕勋超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毕勋超要求南岗区政府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于1月22日强制拆除毕勋超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毕勋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毕勋超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确认南岗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关于行政赔偿问题,毕勋超主张由于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导致其财产损失的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毕勋超申请再审称: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我家门斗时,拿走了8万元现金,三条寄养在我家的德国牧羊犬以及我父亲留给我的重约8公斤的玉石。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判决南岗区政府返还财物、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岗区政府对案涉门斗实施强制拆除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未履行催告义务及听取毕勋超的申辩和陈述,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一、二审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应当对损害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南岗区政府对案涉门斗违法实施强制拆除,客观上导致毕勋超无法对与门斗相连的室内物品损失情况举证,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南岗区政府就毕勋超主张的室内物品损失情况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毕勋超在一审中提供了证人证言、照片等相关证据,用以初步证明其主张的室内物品损失情况,南岗区政府对此未予举证,应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一、二审判决在认定南岗区政府对案涉门斗实施强拆违法的同时,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判断毕勋超主张的室内物品损失的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在本院组织询问中,南岗区政府承认在对案涉门斗强拆过程中,将毕勋超室内两条狗带离,但不清楚两条狗的最终下落。一、二审判决对该事实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因此,一、二审以毕勋超主张室内物品损失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毕勋超该项诉讼请求错误,应予纠正。毕勋超的再审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毕勋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袁晓磊

审 判 员骆电

审 判 员潘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默

书 记 员宫傲

吴国强律师【个人简历】吴国强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10774083十余年专职律师执业经历,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专注拆迁案件办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1月,被北京市司法局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律师先进个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十大优秀律师。代理拆迁足迹遍布四川、重庆、福建、贵州、广西、广东、江苏、安徽、湖南、江西、北京、河北、天津、浙江、山东、黑龙江、辽宁、内蒙古、甘肃、宁夏、陕西、山西等二十多个省份,为委托人争取公平权益作出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和高度评价,在京平律师事务所制作的度客户回访满意度调查问卷中,客户满意度排名第一。【经典案例】吴国强律师办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农民状告四川省政府胜诉案例入选度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十大经典案例,该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判例第一次打破了四川省人民政府零败诉的先例,在中国征地拆迁案件问题上,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是非常低的,更何况是省级人民政府。现有网上检索资料尚未发现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省级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领域败诉的先例,因此,也可以说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中,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省级人民政府败诉。(如有先例,恳请交流学习分享)这一判例大大增强普通百姓征地拆迁维权的信心,增强了普通百姓对法律的信仰,也给征地拆迁中的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包括法院传递一个信息,就是地方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拆迁,法院要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全国人民面前公开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坚决纠正省级人民政府出现错案的态度。【胜诉判例】

数据从1月1日开始统计判决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不断更新中):

1、四川省成都市晏胜才诉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决定,判决四川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王悦斌诉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判决松北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房屋补偿决定

3、贵州省惠水县李其欣诉惠水县国土局注销房屋登记公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龙里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撤销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裁定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4、贵州省惠水县李其欣诉惠水县蒙江街道办房屋补偿协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龙里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撤销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裁定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5、安徽省宿州市秦彩玲诉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埇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6、安徽省宿州市孙存杰复议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宿州市人民政府确认埇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7、山东省济南市孟庆峰诉济南市人民政府、历城区人民政府、唐冶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历城区人民政府、唐冶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

8、四川省成都市徐正如诉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人民政府强拆房屋行为违法,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9、四川省成都市谭琼英诉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人民政府强拆房屋行为违法,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决团结镇政府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10、四川省成都市王光成诉成都市郫县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查处违法施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决郫县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查处职责行为违法,判决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1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田彦平诉海原县关桥乡人民政府强拆房屋行为违法,海原县人民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12山东省济南市李国庆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强拆行为违法

13、山东省济南市赵学宽诉济南市人民政府、历城区人民政府、唐冶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唐冶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

14、广东省江门市梁传昊诉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履行处理村民权益纠纷法定职责,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

15、安徽省六安市陈云诉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金安区发改委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议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六安市发改委复议决定,撤销金安区发改委答复,判决金安区发改委重新作出答复

16、四川省成都市谭琼英诉成都市郫都区公安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公安机关受理谭琼英报案后至刑事立案决定之前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发回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重审。

17、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秦彩玲诉汴河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通知书纠纷,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受案范围,撤销埇桥区法院的裁定,发回重审。

【调解结案及其他原因结案】

数据从1月1日开始统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不断更新中):

1、四川眉山市豆某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历时五个月调解结案

2、湖南长沙市朱某农村集体土地上住宅拆迁,历时四个月自行和解结案

3、安徽宿州市李某、巍某集体土地林木征收补偿,历时9个月自行和解结案)

4、江苏徐州市马某国有土地上企业厂房拆迁补偿,历时五个月结案

5、黑龙江哈尔滨市王某国有土地上住改非拆迁补偿,历时十二个月二审胜诉结案

6、安徽省宿州市孙某国有土地上门面房征收补偿,历时五个月调解结案)

7、山东潍坊刘某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拆迁,历时六个月结案

8、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李某幼儿园拆迁补偿,历时九个月(两次委托总计两年九个月)调解结案

9、广东省江门市梁某村民权益纠纷,历时九个月胜诉结案

10、山东省济南市张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历时六个月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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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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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非及商业用房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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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权属纠纷

其他行政案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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