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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通知!

时间:2021-12-22 18: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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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通知!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6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159号)和《关于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8号)等要求,为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工作政策的有效衔接,逐步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9月2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通知,决定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埇桥区、灵璧县、萧县、泗县城乡低保标准统筹为一个标准,每人每年6996元(每人每月583元);砀山县城乡低保标准不统筹,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年6996元(每人每月583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4356元(每人每月363元)。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7032元,财政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560元(每人每月38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增加1020元生活补贴(达到每人每年5580元),含每人每年600元水、电、煤补贴,同时按照等级评定给予运行维护费用补助,其中一星级标准每人每年600元,二星级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三星级标准每人每年240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0621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300元(每人每月775元)。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失能失智情况分为全护理、半护理,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80元、6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全护理、半护理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20元、140元(达到每人每月300元、200元)。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失能失智情况分为全护理、半护理,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10元、9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全护理、半护理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90元、110元(达到每人每月300元、200元)。

特困供养人员全护理、半护理评估对标《宿州市民政局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生活困难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通知》(宿民发〔〕62号)中6项指标,其中有2-3项(含2项、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半失能;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全失能,护理标准依次对应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供养中的残疾人失能失智评估按照以上评估办法,根据评估对应指标给予相应的失能失智护理补贴。

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10人及以下配备3名护理人员,以10人为基础,每增加10人增加护理人员1人,以此类推。特困供养机构管护人员工资待遇每月应不低于180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应当逐年增加,递增的幅度应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特困供养机构管护人员工资待遇从6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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