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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创办的娄底市**工贸有限公司从开始因市场行情不好(尤其是煤炭价格严重下跌)而亏损,、亏损更为严重,于是娄底市**工贸有限公司在年底就停止经营,公司亏损800余万元,还负债201万元,且该公司债务由颜某某偿还,此外颜某某本人负债515.5万元,严重资不抵债。
颜某某于1月在娄底市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商业街支行办理了一张授信额的为5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在同年的6月将此信用卡的授信额度提高到了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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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8月在中国银行娄底市分行新世纪支行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50元的信用卡,在2月将此卡的授信额度提高到了120万元;于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娄星区支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2.5万元的信用卡。
在负债累累、债台高筑,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且在明知没有任何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颜某某自开始至陆陆续续透支上述信用卡。
由于没有能力偿还透支款,颜某某从下半年开始找人“养卡”,其“养卡”费用均从亲戚朋友处借,后由于借不到钱付“养卡”费用,就停止“养卡”,拖欠透支款,上述银行对其进行了两次书面催收和多次电话催收,超过3个月其仍未归还透支款及利息。
截止至1月21日欠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本息1061144.79元,其中本金987579.32元,利息:62856.55元;截止到2月6日,颜某某欠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1182345.33元,其中本金1115.122.24元,利息36268.7元;截止到11月17日,欠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32148.76元,其中本金24156.31元,费用3327.85元,利息4664.6元。
综上所述,颜某某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累计2126857元,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颜某某认罪态度比较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到目前为止已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透支款177653.62元,并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了还款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