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8刑法答题技巧
1、解释的题,你先不要管这个解释是什么,你先用学过的知识判断这句话对不对,如果是对的,是扩大解释,如果这句话和你学的不一致,是类推解释。(一般要动用社会经验或刑法分则知识,老师也未必做的对,跟自己和解)
记住:当然解释合理,但不一定合法。(考当然解释一定要注意,当然解释推导的结论,未必是对的,还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2、为了单位利益就可以评价为单位犯罪,如果为了自己利益,就是个人犯罪,其他都是干扰(当然前提是这个罪要单位能构成,注意刑法罪名分类联系上,自然犯的罪名一般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3、如果案例里是一个小孩子,一般都有作为义务。(要想作为义务)
4、如果行为人想害的那个人没在案例里出现,可能早就死了,甚至可能在外太空旅游,这个行为对他根本没危险,那么就不选打击错误,属于对象错误。想害的人出现了,选打击错误。(投寄毒药案未必适用,对象错误是着手时错误,打击错误是着手后错误,才会出现到达说与邮寄说之争)
5、正当防卫一般用网友的道德观判断会比较容易正确。(限度条件)
6、法条竞合犯一般看名字就能判断,与想象竞合区分。(大部分命题老师的观点优先想象竞合,做题先判断法条竞合,判断不出来,答想象竞合)
7、这个题判断不出来,如果有想象竞合的选项,一般都是对的。(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系先找出危害行为,不要用生活行为代替危害行为,其次找侵害的法益)
8、没见过的罪名一般都是错的,来凑热闹的,有常考的和没见过的,要选常考的。(有一年考一特长选择罪名,就是错的)
9、没见过的一些特别抽象晦涩的专业概念,一般都是错的。
10、注意看题目的形容词,出题人如果用了一些形容词表达这个人太坏了,下手太重了,肯定是成立犯罪的,而且是重罪。反过来,如果这个人太值得同情了,网民肯定会为民请命那种,这个人一般是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主要是看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进行处分。一般考的都是没有处分的,不成立诈骗,成立盗窃。
11、“共谋”“明知”“事先”这些词出现,就成立共同犯罪,一般就不会成立事后的一些犯罪,如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证罪等。
12、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一定要危害到公共安全,如破坏汽车,一定要危害到公共安全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否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类犯罪一定要注意,看清楚有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重庆万州公交车案官方答题标准给大家)三种行为模型
13、选项里很少出现无罪,如果出现,一般无罪是正确选项(刑法学时间长了,看什么现象都有罪,容易用无罪迷惑大家);除非考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区分,那么就选未遂,不是无罪。(站在了行为无价值观点立场上)
14、答观点展示题记住如果题中出现“若、如果”一定是考观点展示,要高度重视,用给的条件推答案,如果实在判断不出来,选项四个都是观点展示,一般都算对,但如果题中给两个选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8.28刑法两种观点的梳理总结
原则是适度强调多元化思考当然具有意义,但如果过度强调多元化的思考,可能未必合适。
总结:梳理
1、因果关系
条件说:无A则无B
相当因果关系说: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2、“事前的故意”
对于事前故意,理论上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有人主张成立数罪。(主观区分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合并说,概括故意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况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客观合并说)
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视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之内,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客观区分说)多数采第四种
3、认识错误
①法定符合说(差不多就行)——通说
②具体符合说(斤斤计较)——有点抬头趋势,德国通说观点
4、偶然防卫问题
起因条件:行为无价值:不法侵害=违法层面+故意、过失
结果无价值:不法侵害=违法层面(通说)
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防卫意识必要说(认识+意志)
结果无价值——防卫意识不要说(认识+意志)
结论:前者认为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具备防卫意识,故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但后者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无需防卫意识,故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
5、不能犯
抽象危险说(传统观点)
具体危险说(二元行为无价值)
客观危险说(结果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