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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为要债 就非法拘禁他人…淳化公开审理首例涉恶案件

时间:2019-08-07 22: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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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为要债 就非法拘禁他人…淳化公开审理首例涉恶案件

8月27日上午9时

伴随着审判长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

淳化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

康力等6人非法拘禁涉恶案件

这是该院审理的第一起涉恶团伙案件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法定环节,合议庭合议后,依法当庭判处康力等六名被告人二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康力等六名被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

案件回顾

审理查明,8月23日13时许,因被害人郭某某为他人债务担保,债权人杨琪(在逃)指使被告人许沂将郭某某带至泾阳县。被告人许沂驾驶车辆载乘康力、王育博,采取推、拉、打等手段,将被害人郭某某强行拉至泾阳县一废弃学校非法拘禁长达52小时。

9月6日,因被害人彭某欠康亮(另案处理)债务,被告人康力纠集王育博、卢明超(未到案)在泾阳县采取蹲点、望风的方式,于次日13时许,康力将该情况电话告知康亮,康亮伙同许沂、田建国(未到案)、胡文波(未到案)等人赶到彭某出入小区门口,对彭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带至泾阳县一废弃学校内。康亮等人再次对彭某进行了殴打,逼迫彭某归还债务。当日22时许彭某亲属报警后,彭某获得解救。

被告人康力系天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者,被害人刘某于8月份在该公司租赁一辆红色丰田RVA4越野车,后该车被康力之兄康鹏抵押出去,康力多次向刘某索要车辆租赁费及车辆。同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康力纠集被告人王育博、刘伟、杜禹以索要债务为由,将刘某从咸阳市石斗村租住处带走并限制在一辆东风起亚白色小轿车内,在被告人康力的威胁下,被害人刘某在自己的租住房内给康力写下租车费欠条,随后四被告人离开。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康力、王育博、刘伟、杜禹再次来到刘鹏住处,康力以抵押车辆未赎回,要求刘某支付赎车费为由,将刘某再次拘禁在该东风起亚轿车内,并采取贴身跟随、看管等方式带刘某前往西安、淳化等地筹款。期间,康力用拳头击打了刘某的头部和胸部,被告人康力以同样的理由将刘某限制在该东风起亚车内直至11月22日23时许。

8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康力因索要债务,纠集罗航(在逃)、龚传文(已判决)、师丹(已判决)将被害人孙某、黄某从西安外事学院北校区附近带至咸阳市秦都区珠泉路“玉泉宫洗浴中心”,采取贴身跟随、看管等方式,将被害人孙某、黄某限制在“玉泉宫洗浴中心”内,要求其归还欠款,同年8月20日14时许,被害人孙某、黄某报警后被公安机关解救。

审理认为,被告人康力、王育博、许沂、王博博、刘伟、杜禹以索要债务为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康力、王育博、许沂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被告人王博博、刘伟、杜禹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为从犯,可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均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康力、王博博、杜禹、许沂、王育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该四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育博、刘伟、康力、王博博曾因违法受过行政处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应对其四人酌定从重处罚;六被告人为恶势力性质犯罪,其中被告人康力、王育博、许沂、王博博具有殴打他人情节,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咸阳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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