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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店乡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说明

时间:2021-03-13 09: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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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店乡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说明

1.土地权属。根据国家和省上方案规定,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须证完成后,原则上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县区核查年度实际生产情况,下达补贴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针对承包方(农户)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作如下说明:

①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承包方领取。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对农户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 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③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功的, 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于户主死亡的,在发放补贴过程中,需及时更新信息,更换户主。

④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为集体所有,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⑤其他由于土地承包权属问题发生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发放不到位、不准确的情况,均严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解决,在明确权属问题的前提下,按照补贴发放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2.补贴面积。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材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土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予补贴。针对市州、县区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作如下说明:①国有农(林)场、 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②国家已颁发农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 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③耕地流转后用于畜牧养殖,种植草、林(成片林地、苗木)、花卉等的,均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④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城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业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月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⑤耕作层被破坏, 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难于恢复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地(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⑥对撂荒的土地不予补贴。 “长年抛荒地”为连续2年以上弃耕抛荒的耕地,建议由村集体责令复耕,拒不执行的,由村集体根据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资料整理杨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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