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人社发〔〕15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2.沈人社发〔〕57号《关于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一)基地申报必要条件
1.面积。基地面积需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
2.入孵企业。在孵企业需要达到15户以上,在孵企业是指基地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初创企业:
①企业实体(非虚拟注册)在基地内进行工商注册未满2年;
②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年;
③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未涉及建筑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酒吧等国家限制行业,限制行业划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执行。
3.服务团队。专业的服务团队人员不低于4人。基地内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并保证至少有4人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和基地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年内组织1-2次管理服务人员专业技能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全年基地考核依据之一。
4.运营单位。申请补助资金的基地运营单位是企业性质,需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单位名称包含管理、咨询、服务等相关字样,经营范围包含孵化器运营管理相关字样。同时运营多个基地的单位,仅可择一申请运营经费补贴扶持。
5.基地租约。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场地租约应不低于3年,入孵企业能够按季度提供现金流量表和纳税申报表。
6.管理制度。具备明确的基地运营发展规划、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日常管理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二)补贴标准
1.基地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且入驻孵化企业达15户以上(含15户)的,给予每年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根据评审结果进行排序,按15%的比例实行末位淘汰;被淘汰的基地参加下一面积标准的评审(基地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剩余的基地排序在前40%的给予80万元补贴,余下的给予60万元补贴。
2.基地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不足5000平方米,且入驻孵化企业达15户以上(含15户)的,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根据评审结果进行排序,按15%的比例实行末位淘汰;剩余的基地排序在前40%的给予50万元补贴,余下的给予40万元补贴。
3.基地面积达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不足3000平方米,且入驻孵化企业达15户以上(含15户)的,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根据评审结果进行排序,按15%的比例实行末位淘汰,剩余的基地排序在前40%的给予30万元补贴,余下的给予20万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