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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就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时间:2018-08-13 08: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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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就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导 读:近日,生态环境部就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该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纺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纺织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纺织工业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采用协商方式确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纺织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是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及其修改单、《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的修订和整合。新建企业自 20□□-□□-□□起,现有企业自 20□□-□□-□□起(染整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的企业自 20□□-□□-□□起),不再执行 GB 4287-、GB 28936-、GB 28937-、GB28938- 的相关规定。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标准名称调整为《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整合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3、增加“纺织工业”、“棉纺”、“麻纺”、“毛纺”、“丝绢纺织”、“化纤织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织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8 项术语和定义;4、将术语“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更改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调整了定义内容;5、污染控制指标增加了发光细菌急性毒性和大型蚤急性毒性 2 项指标;6、调整了纺织工业企业排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的间接排放控制要求;7、调整了棉纺及染整、毛纺及染整、麻纺及染整、丝绢纺织及染整、化纤织造及染整、针织或钩针编织物染整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增加了非织造布制造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8、规定了直接排放的即时采样执行限值。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绍兴市柯桥区印染工业协会。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纺织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纺织工业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采用协商方式确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对于入河排污口,若其仅接纳适用本标准的企业废水且完全未混入适用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废水,其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也适用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1889 水质 苯胺类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GB/T 13266 水质 物质对蚤类(大型蚤)急性毒性测定方法GB/T 15441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T 83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51 水质 二氧化氯和亚氯酸盐的测定 连续滴定碘量法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7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纺织工业 textile industry指从事对麻、丝、毛等纺前纤维进行加工,纺织材料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印染加工,以及从事织造加工,并有水污染物产生的工业。3.2 棉纺 cotton textile以棉及棉型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纺纱加工生产,以及以棉纱、混纺纱为主要原料进行的机织物织造加工的生产过程。3.3 毛纺 wool textile以羊毛纤维或者其他动物毛纤维为主要原料,进行洗毛、梳条、纺纱、织造的生产过程。3.4 麻纺 linen textile以苎麻、亚麻、红麻及黄麻、大麻等纤维类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脱胶和纺织加工的生产过程。3.5 丝绢纺织 silk textile由蚕茧经过加工缫制成丝,及以丝为主要原料进行的丝织物织造加工的生产过程。3.6 化纤织造 chemical fiber weaving以化纤长丝(含有色长丝)为主要原料进行的机织物、色织物生产过程。3.7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织造 knitted or crocheted fabric manufacturing采用经编、纬编、横编及钩针编工艺进行的针织物织造加工过程。3.8 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industrial textile products manufacturing非织造布、绳、索、缆、纺织带、帘子布、篷、帆布等制造过程。3.9 染整 dyeing and finishing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整理,俗称印染。3.10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纺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1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生产建设项目。3.12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生产设施或者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1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纺织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3.1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5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6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为两家及两家以上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企业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在 年 1 月 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对于间接排放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的染整企业,可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2 自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企业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协商确定某项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时,应满足以下条件:a)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具备有效去除该污染物的能力;b)企业应通过单独的排水管将污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若无单独排水管的应在企业污水排放口监测;c)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签订协议,如实规定流量、浓度等指标信息和相关监测、管理责任;d)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以质量计)不得高于所有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业污水自行处理达标排放(即未设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情况时,企业根据标准相关规定,结合环境水体或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排放去向,按照相应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达标排放)时,该项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以质量计)。据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根据相关标准和协议,按照公式(1)折算该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但当该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低于检出限时,不允许协商。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环境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有明确要求的,从严确定。

e)企业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按签订协议在企业污水排放口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口(混合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口,对协商限值的水污染物及水量进行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监测数据共享;暂不能开展自动监测的(市场上尚无符合相关规范的监测仪器或尚未发布相关自动监测规范),应按日留样,至少按周开展手工监测。其他相关监测管理要求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4.4 新建企业自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5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2)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2)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等相关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排污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4 对企业排放污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5.1.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应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2 水污染监测与分析5.2.1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的规定执行。5.2.2 水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标准。

6●达标判定

6.1 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 HJ/T 91 等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污染物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6.2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7●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7.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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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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