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晨报融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穆磊)8月21日上午8点左右,张赋斌像往常一样在爱民街集通南巷附近巡逻,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蒙A36XXX富康牌小轿车违章停在路边。驾驶员在商店买东西,驾驶员桂某从商店出来后,见到交警行色慌张,立马开车驶离。
张赋斌见驾驶员行为异常,立即驾驶摩托车跟随其车辆,随后在三十四中东巷将其机动车拦停,在检查驾驶员桂某证件时,闻到其身上浓浓的酒味,随后将其带至岗楼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并于当日上午依法对桂某血液内酒精进行提取,经鉴定,桂某血液内酒精含量分析报告结果为88.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桂某被交警带回岗亭接受酒精检测
在询问中得知,司机桂某8月20日与朋友吃饭喝酒,早上起来感觉没事,抱着侥幸心理驾驶机动车出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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