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人注意啦!
在公共场所做这件事,
要被罚了!
从长春市爱卫办获悉,
针对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
我市相关部门将根据
《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
依法给予处罚。
为了减少烟草烟雾对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的危害,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自3月1日起,长春市施行《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那一刻起,控烟已成为全体市民的事儿。
01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
且不听劝阻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02
第二十六条规定,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
经营者不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职责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仍不改正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03
第二十七条规定,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04
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吸烟场所被监测的烟雾残留等
卫生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管理者
或者经营者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05
第二十九条规定,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依法劝阻、
制止吸烟行为的人员进行侮辱、
威胁或者殴打,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
第三十条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中,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通过连续几年的持续控烟,
主动控烟已经成为很多人的自觉行为,
但在一些公共场所仍然能看见
吸烟人群随意吞云吐雾的情况。
恰逢我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时机,
在全方位环境改善提升的时候,
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
劝阻也同样严格起来。
近期,
长春市爱卫办将联合多部门,根据
《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
中的规定,
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者依法给予处罚。
为了自身和周边人的身心健康
为了我们大家有个更舒适的环境
请勿在公共场所吸烟
让我们杜绝“二手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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