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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梦婚姻家事法理情讲堂】第六讲:彩礼到底应不应该退还?

时间:2023-05-16 05: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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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梦婚姻家事法理情讲堂】第六讲:彩礼到底应不应该退还?

彩礼呢,说到底是给女方家里买东西或者是给这个即将出嫁的亲人的钱财,虽然,这原本就是男方家的钱财。彩礼说多不多、说少不少,一般都是和当地的经济水平相呼应。但当女方收了彩礼,婚又没有结成,彩礼也未做出相应的返还时,男方这边的很多人估计会特别不愿意。

那么,彩礼到底应不应该退还呢?我们先来看看下面的这个例子:

恋爱中的男方为确立恋爱关系,按照女方老家习俗给女方包了一个装有6000元现金的红包,结果恋爱不成,男方要求女方退还红包,女方矢口否认。法院认为:第一,男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给付彩礼的事实;第二,即使男方证明了交付6000元红包的事实,两人之间存在的也应当是一种赠与关系。而该赠与又因不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故男方仍无权要求女方返还。

是否返还彩礼的具体情况如下: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彩礼是婚姻的前奏,如果彩礼的给付并未能获得缔结婚姻的结果,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

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双方置办了酒宴后未领证,直接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双方已经具有婚姻的实质内容,后双方感情不和,一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此种情形下,对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进行分析,查清一方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如接受彩礼的一方与第三人相爱而结婚、存在生活暴力等情形,并将这种情形作为重要考量因素,酌情准予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的一方获得部分或全部彩礼的所有权,不予以返还。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的重要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但实践中,领取结婚登记与是否共同生活有时并不同步。如双方当事人共同挑选了一个认为有纪念意义的日期领取结婚证,以确定夫妻关系,之后却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共同生活。此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给付彩礼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要求返还彩礼。司法解释作出如此规定,应该出于如下考虑:防止一方为了骗取对方的彩礼而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后又以各种理由不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乃至一走了之。规定此种情形下的彩礼返还,可以有效避免上述行为的发生或者使心怀不轨者不能得偿所愿。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倾尽家财后导致自身无多余的财产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情形一般存在于接受彩礼的一方将彩礼直接用于个人目的,而非夫妻共同生活。在法律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彩礼会被认定为赠与,如无特殊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这种情形中,如果接受彩礼的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彩礼实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公平角度,应当对彩礼返还的数额予以酌定扣减。如果你遇到的女人足够爱你,又有着善解人意的心灵,彩礼又能算得了什么呢?一个真心爱你的人哪怕是付出一切都值得。不过话又说回来,真正爱你的女人,还会在意彩礼的多与少吗?她在意的或许应该是你的真心。

彩礼是婚姻生活中很现实的问题,也正是因为这份现实才映射出了人的内心世界,有些人的婚姻是被物质打败的,大多数的幸福婚姻,仍然是一种对于爱情的追求与向往。

下期主题:关于彩礼诉讼主体及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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