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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交通管理大队查获一起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时间:2021-06-04 17: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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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交通管理大队查获一起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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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19时16分许,喀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在解放北路北大桥路段查获一起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8月18日19时16分,在解放北路北大桥路段执勤民警发现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新QZ5288),其形迹可疑,随即上前拦停该车进行核查时,发现驾驶员(陈有军)属无证驾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出品 | 喀什微网 编辑 | 金洋芋

来源:喀什市公安局交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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