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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区潭城街道 北门教堂片区 童游街道鹭鸶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时间:2022-08-17 05: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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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区潭城街道 北门教堂片区 童游街道鹭鸶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南平市建阳区

潭城街道、北门教堂片区、童游街道鹭鸶路片区、棚户区、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南平市建阳区城市整体面貌和路网格局,推进城市整体建设、优化人居环境。经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潭城街道北门教堂片区、童游街道鹭鸶路片区的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同时,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38号令)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发展需要和经济实力的整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南平市建阳区城市总体规划、南平市建阳区“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

二、征收机构、责任单位、实施单位

征收人: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南平市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责任单位: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办事处、童游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

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部门或责任单位委托南平市建阳区有资质的房屋征收服务公司具体承担征收实施事项。

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期限内(不少于5日)自行协商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三、征收范围及征收期限

1.潭城片征收范围(占地面积约3600㎡,建筑总面积约11500㎡):东至菜地,南至北门新街119-2号民宅外墙,西至山,北至北门新街141号、143号民宅外墙;

2.童游片征收范围(占地面积约8000㎡,建筑总面积约17000㎡,其中民宅15200㎡、沿街钢构1800㎡):东至嘉禾北路,南至民宅,西至崇阳北路,北至民宅。

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按本方案规定同期征收。

征收期限: 8 月 25 日至 8 月 24 日。

四、征收补偿原则及方式

1.在本次征收范围(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2.本次项目征收补偿的方式: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两者相结合。

3.机关事业单位公房及附属设施,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从事工业、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厂房、仓库、综合性用房、宿舍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4.被征收地段片区内涉及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电话、宽带等设施的征收由各部门自行迁移,不得影响征收进度。在本征收区域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发放营业执照,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房屋产权交易。

5.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若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被征收房屋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宗地面积为准,若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有效文件上载明的宗地面积为依据。

五、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一)货币安置

1.以地段区位整体评估,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计价方式,属于住宅用房的参照前期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居民住宅的区位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具体为:

潭城街道北门教堂片区住宅补偿:框架结构4500元/㎡,砖混结构4300元/㎡,砖木结构4100元/㎡,土木结构3900元/㎡;

童游街道鹭鸶路片区住宅补偿:框架结构4300元/㎡,砖混结构4100元/㎡,砖木结构3900元/㎡,土木结构3700元/㎡;

2.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格及相关规定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产权置换

1.住宅安置房房源

现房:水东林业山庄25、26号楼剩余房源(具体以建阳区土地收储中心提供的房源数量、房号为准)。

期房:区政府统建安置房,安置地点由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划。

2.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3.住宅安置房补交差价及结算办法: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只能按被征收房屋(住宅)建筑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回迁相应面积户型的住宅安置房。

住宅安置房总面积少于协议面积的,由征收人按本方案相应房屋结构的货币补偿标准结算给被征收人。

(三)营业性店面认定及补偿办法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安置。

营业性用房的货币补偿指导价为15000元/㎡。

营业性用房的产权调换地点为区政府统建安置期房楼盘的商业店面。

2.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被征收人自行将房屋住宅改作营业性店面,如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以按本方案相关补偿标准给予主房补偿后,再给予现状非住宅类特殊用房补助(详见附件4)。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屋用途进行补偿。

(四)无产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证房屋的认定参照《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此次棚户改造范围内房屋建筑物建成现状,对无产权证房屋的严格按建成年限按进行划分认定补偿建筑重置成本。并由相关单位对无产权证房屋的建成年限出具认定手续。具体补偿如下:

1.对经认定属于(含)之前建成的无证建筑给予补偿重置成本:框架结构的1600元/㎡,砖混结构及以下的1500元/㎡;

2.对经认定属于之后建成的无证建筑,一律不给予补偿。并由区‘两违办’会同有关街道办事处给予认定后,移交区城市管理局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违法建设处置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五)附属用房及简易搭盖的补偿

在征收期限内,属于相关部门批准建设(临时建设许可)的临时房屋建筑物、附属物(如:工程活动板房)均不得作产权调换,但可根据建筑结构和完好程度给予货币补偿。附属物指附属于房屋的户外厕所、杂物间、畜栏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1.在房屋顶层加盖有围墙的,屋顶是彩钢瓦的按7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屋顶是瓦片的按800 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屋顶是水泥板的按9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2.在房前屋后院内空地上新盖的,屋顶是彩钢瓦有围墙的的按35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没有围墙的按100 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屋顶是瓦片有围墙的按5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3.其他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见附件3

六、其他补助及奖励

(一)面积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面积奖励:

1.按确认面积10%奖励,即房屋面积在100㎡(含100㎡)以内的奖励10㎡,100㎡—200㎡之间按确认面积的10%奖励,超过200㎡以上的封顶奖励20㎡。

2.征收个人用于生活起居的主房且属合法产权部分,如房屋总层数为一层、一层半、二层的,其补偿金额或调换面积分别按1:1.50、1:1.25、1:1.13的系数进行调整安置,房屋总层数为二层以上的,其补偿金额或调换面积不做调整。

(二)房屋二次装修补偿

房屋二次装修按等级结合成新进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如遇特殊装修的可以另行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专项评估,并以评估报告的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异地购房安置补助办法

为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房屋,对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允许被征收人在货币安置协议中增加载明其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姓名,除按本方案约定的货币补偿标准外,其二年内(以签约日期为起始日)在我区范围内(含武夷新区)新购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可给予被征收人自行购房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购买新建商品房

被征收人凭本次征收安置协议书、购房合同、商品房完税证明等相关凭证,向征收人申请新购新建商品房补助,补助标准按原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合法产权部分)一次性给予280元/㎡的购房装修补贴和1000元/㎡的购房补助。

2.购买二手房屋

被征收人凭本次征收安置协议书、二手房买卖合同、相关产权证过户证明等相关凭证,向征收人申请购买二手房补助,补助标准按原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合法产权部分)一次性给予280元/㎡的购房装修补贴和500元/㎡的购房补助。

3.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不与本地其他有关购房奖励政策冲突。

4.被征收人原房屋为小户型(指被征收房屋的确权面积小于75㎡)的,其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时,均按75㎡的标准发放购房装修补贴和购房补助。

(四)临时过渡补助费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10元/㎡.月。过渡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最长为36个月,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每月付给被征收人双倍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2.对选择货币补偿或林业山庄楼盘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过渡费;

3.选择期房安置的,由征收人先行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超过12个月至安置房通知交付之日的,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结算时一次性结算支付给被征收人。

4.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为普通商品房的交房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临时过渡费。

(五)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根据协议认定的应安置面积,按12元/㎡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根据协议认定的应安置面积支付二次的搬迁补助费。

(六)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

在征收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征收人根据协议面积按300元/㎡给予发放搬迁奖励;超过征收期限的,每超出一日按15元/㎡进行扣减直至扣除完毕。

(七)选择林业山庄房源作为安置房额外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约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林业山庄楼盘安置房作为异地安置并搬迁完毕的,可按1:1.3(合法产权面积)的优惠比例进行奖励安置。

(八)移户移机费补偿

被征收人的生活用电、用水、闭路电视、电话、宽带等移户移机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1200 元/户的包干补偿。

(九)被征收人的房前屋后有空坪的,有证的按照《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修订建阳区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潭政综﹝﹞22号)的相应住宅地段等级用地的基准地价予以补偿,无证但院内围合且无争议的按150元/㎡予以补偿。

(十)如今后区政府统建安置房的交房标准为普通商品房的,安置房室内装饰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征收人按原征收等面积给予一次性发放280元/㎡元的装修补助款。

(十一)如被征收人因生活确有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又符合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房)基本条件的被征收户,按《建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潭政综〔〕345号)的管理程序,向区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优先安置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按区保障办租房价格标准认定。

七、房屋搬迁程序

(一)被征收人在搬迁时需向水、电、燃气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须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房屋构件及其设施,否则,被征收人须按市场价格给予赔偿。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八、其他规定

(一)安置房挑选遵循“先腾空、先挑选”的原则进行安置

被征收人在选取安置房屋时,应按被征收房屋(住宅)对应的安置面积在“就近上靠”的基础上选择相应等面积户型的住宅安置房;被征收人在选取相应安置房屋后,如仍有可安置剩余面积低于30㎡的,不予提供安置房,被征收人只能按本方案货币补偿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住宅安置房总面积超出协议应安置面积部分的结算标准:5400元/㎡。

(二)产权调换安置户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时,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所需的税费由征收人承担。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手续由征收人统一办理。

(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约定的产权调换面积和安置地点不得擅自变更。

(四)本方案发布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被征收人房屋产权有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协商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公证机构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存,补偿费作证据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九、本征收红线内住户在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如有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人可按有关程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征收。依据本方案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应服从城市建设大局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腾空搬迁,不得借故拖延或索取本实施方案以外的安置和补偿。

本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期满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区土地收储中心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本征收补偿方案的办法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区政府补偿决定做出后的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十三、本实施方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表

2.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分类等级说明表

3.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单价

4.非住宅类特殊用房补助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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