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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判处死刑 最高法院不予核准 发回重审后改判死缓

时间:2023-08-29 06: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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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判处死刑  最高法院不予核准  发回重审后改判死缓

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重新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温州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判处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前,浙江省高级法院维持第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复核后,裁定不核准周某死刑,发回重审。

现年41岁的周某是浙江省平阳县人,因长期吸食毒品而出现精神障碍。

11月15日,他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月18日刑满释放。

3月16日10时30分许,周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路口时,因产生幻觉,趁李某下车小便之机将车开走。随后,周某驾车沿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快速行驶至务垟段公共道路,先后与张某、陆某、宋某、王某、陈某所驾驶的正常行驶的两轮电动车以及吴某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上述被害人摔倒在地。周某驾车继续行驶,直至出租车轮胎损坏才弃车逃离。张某因遭受车辆碰撞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联合胸腹部闭合性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吴某构成轻伤二级,陆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上述被害人的车辆受损,损失共计5120元。经鉴定,发生碰撞的车辆均处于正常技术状况。

案发后,周某的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陈某、王某、陆某、吴某、宋某等人数额不等的经济损失,5名被害人均对周某表示谅解。

事发第二天,周某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此案经温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吿人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温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于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7月20日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姚品信、副主任姚世榜律师担任周某一案死刑复核审的辩护人,经过阅卷和会见周某,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两位辩护人认为,一、二审判决对周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明显不当。

为此,他们向最高法院提交了长达7000字的律师意见书,从多个角度进行详尽阐述,请求最高法院能综合考虑周某的情况以及我国对待死刑案件的慎重政策,依法对周某的死刑不予核准。

在提交意见书后,姚品信、姚世榜两位律师多次与最高法院法官进行沟通。在最高法院复核期间,经过两位律师做工作,周某的亲属在家境困难的情况下,想方设法筹钱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最高检察院的意见。

4月28日,最高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人周某长期吸食毒品导致精神障碍,在出现幻觉的情况下,趁所乘坐的出租车司机下车之机将车开走,并在国道上高速行驶,连续与正常行驶的多辆两轮电动车及自行车发生碰撞,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某驾车连续碰撞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多人受伤及多辆车辆受损,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周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本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周某系间接故意犯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不判处周某死刑,立即执行。据此,裁定如下:一、不核准浙江省高级法院维持第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二、撤销浙江省高级法院维持第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三、发回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了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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