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一
盘锦市育才学校(民办)八年十一班王某某、李某某、八年十二班张某某三名教师于1月24日在兴隆台区日月兴城小区一期某住宅内进行违规补课,经盘锦市育才学校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三名教师降低三级工资(每月下调600元)、留校察看、个人作深刻检讨处分,对年部主任符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处理。
二、案件二
盘锦市盘山县高级中学教师刘某某于3月17日在兴隆台区科技街某建筑公司三楼会议室进行违规补课。经盘锦市盘山县教育局研究决定,对刘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处理。
三、案件三
盘锦市新兴逸夫中学教师孙某某于6月11日在大洼区新兴镇某居民楼内进行违规补课。经盘锦市新兴逸夫中学研究决定,给与孙某某严重警告、三校通报处分,扣除三个月绩效工资(即每月1000元)、两年内不得晋升工资。
盘锦市教育局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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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盘锦日报、视听盘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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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富星海 王必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