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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报关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关务职业教育1+X证书制度行业试点实施细则

时间:2019-07-26 16: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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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报关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关务职业教育1+X证书制度行业试点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关务职业教育1+X证书制度行业试点工作,保证关务职业教育1+X证书制度行业试点实施方案有序、高效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由中国报关协会、全国报关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报关行指委)、相关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组成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关务职业教育1+X证书制度行业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由报关行指委、行业企业及职业院校专家工作组成的专家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关务职业教育1+X证书制度行业试点具体工作。

(一)领导小组(名单另行公布)

(二)专家工作组(名单另行公布)

(三)标准制定工作小组(名单另行公布)

标准制定工作小组成员由院校骨干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组成,负责技能标准的起草工作。

1.商品归类技能证书工作小组

2.关务操作技能证书工作小组

3.税费筹划技能证书工作小组

4.保税筹划技能证书工作小组

二、专家组成

专家工作组由行业、企业和院校专家组成,人数不限,构成比例为4(企业):4(院校):2(行业组织)。

(一)专家工作组职责

1.制定关务职业教育1+X证书标准;

2.制定关务职业教育1+X证书师资培训方案;

3.监督指导关务职业教育1+X证书试点工作。

(二)专家遴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求真务实,公平公正;

2.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和关务人才培养现状;

3.具有本行业相关专业5年以上的教学或实践经验;

4.积极参加专家工作组有关活动并履行相关职责。

(三)专家遴选程序

1.专家遴选工作实行个人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每个单位可申报1-2名专家,申报时填写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1);

2.报关行指委根据遴选条件确定专家名单;

3.当选专家由报关行指委颁发关务职业教育1+X证书制度行业试点专家证书。

三、组建项目试点实施机构

关务职业教育1+X证书制度行业试点采取报关行指委主导、专家参与、企业项目化运营方式,由遴选确定的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实施,保证试点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和持续推进。

(一)项目试点实施机构职责

受报关行指委委托,项目实施机构承担如下职责:

1.为关务职业教育1+X证书制度行业试点提供资金支持,作出资金预算;

2.组织行业企业专家和院校骨干教师开发教学资源;

3.组织开展试点院校师资队伍培训;

4.组织试点院校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与评价。

(二)项目试点实施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3年以上院校本专业教师培训经验;

2.具有关务行业资源整合能力,参与过行业职业等级评定工作、技能大赛命题、专业研讨等工作;

3.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4.中国报关协会优秀报关企业或报关行指委国际关务人才培养基地优先。

(三)项目试点实施机构遴选程序

1.填报《关务职业教育1+X证书制度行业试点》项目试点实施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2);

2.报关行指委对申请单位进行评选,确定入选实施机构;

3.报关行指委与入选实施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四、项目试点院校

(一)试点院校条件

1.开设与试点证书相对应的专业,连续招生3年以上;

2.专业建设基础好,人才培养质量高,具有满足教学和培训需要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资源;

3.具有一支培训能力较强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双师型”教师不少于50%,行业企业专家比例不低于20%;

4.各试点院校参与的学生不少于20人。

(二)试点院校遴选程序

1.填报《关务职业教育1+X证书制度行业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3);

2.报关行指委对申报院校进行评审,确定试点院校名单;

3.报关行指委与试点院校签订试点工作责任书。

五、试点进度安排

1.由报关行指委牵头,9月12日前,完成专家、项目试点实施机构的遴选工作;

2.由报关行指委牵头、项目试点实施机构组织,组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标准起草小组,于10月30日之前,完成4个职业技能证书标准的制定工作;

3.由报关行指委牵头、项目试点实施机构组织实施,组建教材编写团队,于11月30日之前,完成4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教材(大纲)的编写工作;

4.由报关行指委牵头、项目试点实施机构组织实施,分期分批培训关务类相关专业教师,于12月31日之前,完成4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教师的培训工作;

5.由报关行指委牵头、项目试点实施机构组织实施,组建试题库专家工作组,于12月31日之前,完成4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题库的开发工作;

6.由报关行指委牵头,项目试点实施机构依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标准,开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系统,于12月31日前,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系统开发并测试运行。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报关行指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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