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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时间:2020-08-25 06: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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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案情简介,正值20岁芳龄情窦初开的胡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同镇的男子张某,两人经多次交谈后渐渐坠入爱河,开始按农村风俗同居生活,孕育爱情结晶一子一女,并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结婚证“红本本”始终抵不过柴米油盐酱醋茶的考验,1月底,终究败给生活压力的胡某与张某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协议约定子女均由张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 由于住房问题,离婚后的胡某仍然与两小孩及前婆婆一起居住,张某则外出打工,此和平生活一直持续至3月。此后,张某带着儿子及其母亲一起外出惠州居住,留下女儿与胡某在家,双方再无联系,且张某也未履行离婚协议,未负担女儿的抚养费。为还女儿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几经协商均遭拒绝的胡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儿抚养权变更由其抚养。前夫张某则认为,其有能力抚养女儿,且离婚协议也约定了由其抚养,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均由张某抚养,但离婚后胡某仍然与子女一起居住生活,另外,3月张某带儿子外出后,留下女儿由胡某独自抚养,未按协议尽到抚养义务。因此,抚养协议已被实际情况所改变,女儿由胡某监护下抚养已成事实,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准许女儿抚养权变更由胡某抚养。法官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权、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在现实中,若实际情况发生改变,对方可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本案中,离婚后的胡某一直与女儿共同生活,且前夫张某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抚养义务,故法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最终判决女儿抚养权变更由母亲胡某抚养。朱律说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对于第1种情况,如果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法院会准许双方协议。 对于第2种情况,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准予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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