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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2024-05-25 22: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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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连续发布6个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合计81.1336公顷,包括前长洋村南侧集体土地前长洋村东侧集体土地、褚庄村西侧集体土地长洋淀村南侧集体土地和西环路办事处、中华路办事处两个办事处,建设任丘城市建设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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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第四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任政告〔〕16号

任丘市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已于6月6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任丘市第二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52号,批准用途:1号地为住宅用地、2号地为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号地征收西环路办事处前长洋村南侧集体土地25.1413公顷(合377.1195亩),地类为耕地23.1337公顷、其他农用地2.0076公顷;

2号地征收西环路办事处前长洋村东侧集体土地1.9207公顷(合28.8105亩),地类为耕地1.84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25公顷。

三、土地补偿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8号)文件规定,该征地地块位于任丘市Ⅰ片范围内,区片价标准为12.8万元/亩,征地补偿费共计5195.904万元,按照财务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有关农户。

四、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依据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五、安置办法

本批次采用货币安置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结果不另行公告。

七、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任丘市人民政府

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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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第二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任政告〔〕17号

任丘市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已于6月6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任丘市第二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52号,批准用途为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2号地征收西环路褚庄村西侧集体土地1.2035公顷(合18.0525亩),地类为耕地1.2035公顷。

三、土地补偿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8号)文件规定,该征地地块位于任丘市Ⅰ范围内,区片价标准为12.8万元/亩,征地补偿费共计231.072万元,按照财务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有关农户。

四、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依据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五、安置办法

本批次采用货币安置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结果不另行公告。

七、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任丘市人民政府

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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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第二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任政告〔〕18号

任丘市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已于6月6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任丘市第二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52号,批准用途为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2号地征收西环路长洋淀村南侧集体土地3.6459公顷(合54.6885亩),地类为耕地3.5061公顷、其他农用地0.1053公顷、未利用地0.0345公顷。

三、土地补偿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8号)文件规定,该征地地块位于任丘市Ⅰ范围内,区片价标准为12.8万元/亩,征地补偿费共计700.0128万元,按照财务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有关农户。

四、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依据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五、安置办法

本批次采用货币安置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结果不另行公告。

七、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任丘市人民政府

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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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第三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任政告〔〕19号

任丘市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已于6月6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任丘市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50号,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号地征收西环路办事处前长洋村南侧集体土地19.3539公顷(合290.3085亩),地类为耕地18.5385公顷、其他农用地0.8154公顷。

三、土地补偿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8号)文件规定,该征地地块位于任丘市Ⅰ片范围内,区片价标准为12.8万元/亩,征地补偿费共计3715.9488万元,按照财务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有关农户。

四、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依据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五、安置办法

本批次采用货币安置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结果不另行公告。

七、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任丘市人民政府

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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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第三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任政告〔〕20号

任丘市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已于6月6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任丘市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50号,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2号地征收中华路办事处张桥村北侧集体土地3.0636公顷(合45.954亩),地类为耕地3.0636公顷。

三、土地补偿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8号)文件规定,该征地地块位于任丘市Ⅰ片范围内,区片价标准为12.8万元/亩,征地补偿费共计588.2112万元,按照财务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有关农户。

四、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依据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五、安置办法

本批次采用货币安置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结果不另行公告。

七、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任丘市人民政府

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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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第四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任政告〔〕21号

任丘市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已于6月6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任丘市第四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57号,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号地征收西环路办事处前长洋村南侧集体土地26.8047公顷(合402.0705亩),地类为耕地25.2576公顷、其他农用地1.5471公顷。

三、土地补偿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8号)文件规定,该征地地块位于任丘市Ⅰ片范围内,区片价标准为12.8万元/亩,征地补偿费共计5146.5024万元,按照财务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有关农户。

四、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依据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五、安置办法

本批次采用货币安置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结果不另行公告。

七、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任丘市人民政府

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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