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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9人因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一审获刑 涉案金额高达261万余元

时间:2020-04-29 03: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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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9人因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一审获刑 涉案金额高达261万余元

为牟取利益,张某雄等9人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涉案金额高达261万余元。近日,省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雄、苏某芹、王某孔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卢某、王某飞、王某龙、杨某发、王某深、王某平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8000元至5万元不等;对9名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5月开始,被告人张某雄从广东汕头购进“硬芙蓉王”“硬中华”“软中华”等假冒伪劣卷烟,销往海南。张某雄通过微信或电话与被告人卢某、王某龙、王某飞、王某平进行联系和交易,联系好后通过快递方式发货。9月开始,卢某从张某雄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后进行销售,由被告人杨某发开车送给被告人苏某芹等人。被告人苏某芹未在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进的假冒伪劣卷烟在万宁市东兴农场、北坡镇、北大镇进行销售。被告人王某龙自5月中旬开始,从张某雄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后与被告人王某深一起在屯昌销售。被告人王某飞与被告人王某平自8月开始将从张某雄处购买的假冒伪劣卷烟在澄迈、五指山、昌江、儋州等地销售。被告人王某孔于11月至1月期间,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三次从被告人王某飞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后放在五指山的一家小商店销售。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鉴定,在9名被告人处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涉案金额总计261万余元。

省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雄、苏某芹、王某孔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卢某、杨某发、王某龙、王某深、王某飞、王某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被告人销售金额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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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南《法制时报》

作者|肖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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