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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问答⑫

时间:2022-11-30 15: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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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问答⑫

Q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现什么事由可予以除名?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Q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除名须经过什么法定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除名,不能仅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经理等几个人说了算,必须启动正式程序,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为了防止其他成员利用除名的形式排挤某一成员,损害合作社及该成员的合法权益,在实施表决通过前,还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可根据拟被除名成员的陈述意见作出是否将其除名的判断,再行表决。

Q

问:被除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何时终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主动退社成员和被除名成员的资格终止时间均规定为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Q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包括成员主动退社和被除名退社,之前已经与合作社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Q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资格终止的成员财产关系如何处理?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成员资格终止的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来源: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监制|王进贤审核|白礼彦编辑|董延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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