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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之退市风险警示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时间:2021-08-06 05: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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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之退市风险警示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对于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的情形,沪深两个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4月修订)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11月修订)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都是关于“风险警示”和“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的规定。

对比沪深相同章节的规则及主板、中小板的有关规定,四类退市指标“财务类”、“不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重大违法指标”、“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类”在程度上先有退市风险警示、再有暂停上市、最后强制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三个过程。两类退市指标“市场指标类(包括成交量和成交价格)”、“规范运作类(中小板特有,36个月内连续被公开谴责3次)”直接终止上市。“公司解散或破产”经过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两个过程。“股本总额不符合上市条件”直接暂停上市,经一定期限仍不符合要求的则强制终止上市。

关于主板、中小板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详见下表。

终止上市除表格中的强制终止上市外,还有主动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4.4.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4.3.1条对之进行了规定,主要情形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交易所交易”、“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上市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达到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4.5.1条、深交所上市规则第14.5.1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重新向沪深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重新上市公司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有:“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三亿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等。深交所还必须同时满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沪深交易所也同时规定了“因触及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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